行政院新聞局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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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應協助宣導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觀念及相關法規,具體作法如下: 一、協助安排相關部會策製之宣導素材透過無線電視電臺、廣播電臺、公益廣告燈箱及本局所屬電子字幕機刊播。 二、運用座談會、公聽會或其他集會場合,對廣電、出版、電影及錄影節目帶事業加強宣導。 三、於協助民間公益團體辦理相關主題之公益宣導活動時,宣導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相關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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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行政院新聞局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辦法第2條的內容包括以下幾點: 一、協助安排相關部會策製之宣導素材透過無線電視電臺、廣播電臺、公益廣告燈箱及本局所屬電子字幕機刊播。這表示新聞局會幫助相關機構製作宣導素材,並透過無線電視、廣播、公益廣告燈箱以及電子字幕機來播放這些素材,以提高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的宣導力度。 二、運用座談會、公聽會或其他集會場合,對廣電、出版、電影及錄影節目帶事業加強宣導。這表示新聞局會利用座談會、公聽會或其他集會場合,來加強對廣電、出版、電影及錄影節目帶事業進行宣導,以提醒他們注意兒童及少年性交易的防制。 三、於協助民間公益團體辦理相關主題之公益宣導活動時,宣導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相關觀念。這表示新聞局在協助民間公益團體辦理相關主題的公益宣導活動時,會加強宣導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的相關觀念。 透過以上的措施,行政院新聞局將協助宣導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的觀念及相關法規,以促進社會對於這個議題的關注和防制工作的推動。
- 少年名詞
- 性交名詞
- 公聽會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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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