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防制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教育宣導辦法 第 8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防制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教育宣導辦法第8條,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執行成果函報省主管機關彙整後送中央主管機關。而直轄市主管機關也有相同的義務,應定期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執行成果函報中央主管機關。這項規定的目的是讓各級主管機關能夠彙整並提供執行成果,以保障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工作的有效執行。具體的執行成果報告會被提供給省及中央主管機關,以便他們進行監督和評估工作。
- 主管機關名詞
- 少年名詞
- 性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經濟部防制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教育宣導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