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6.01.17
廢經濟部防制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教育宣導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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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本辦法之教育宣導對象,指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理髮、視聽歌唱及浴室等八種行業。
中央主管機關得製作教育宣導短片、海報或其他宣傳品,公開播放、刊登或於公開場所張貼。
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經費,以推動本辦法之教育宣導事項。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經濟部防制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教育宣導辦法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6.01.17,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