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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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及所屬機關應與各地社政、教育、衛生、國防、新聞、經濟、交通及婦女救援等機關、團體密切聯繫,積極推動教育宣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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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法務部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辦法第7條規定,法務部及其所屬機關應與各地社政、教育、衛生、國防、新聞、經濟、交通及婦女救援等機關、團體密切聯繫,積極推動教育宣導工作。這意味著法務部及其所屬機關應該與相關機關、團體保持緊密的聯繫,共同推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的教育宣導工作。這些機關、團體可能包括社會福利部門、教育部門、衛生部門、國防部門、新聞媒體、經濟部門、交通部門和婦女救援組織等。 並沒有提到具體的範例參照,所以無法舉出具體相關參考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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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