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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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教師應依本條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規定,配合學生身心發展與教學相關活動,加強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工作,落實執行各項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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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部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辦法第 6條,各級學校教師應依教育部制定的法規,包括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規定,在學生身心發展和教學相關活動中,加強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工作,並實施相應的保護措施。 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1條,該法規定了為了防止兒童和少年受到任何形式的性剝削,並保護他們的身心健全發展,特別訂定了該條例。該條例的立法說明表明其基於保護兒童和少年免受性剝削的普世價值。這個條例將與兒童或少年的身心健全發展有關的任何性活動都列為對兒童和少年的"性剝削",以防止拍攝、製造兒童和少年的性交或猥褻影像,並侵害了兒童和少年的基本人權。根據法院的解釋,兒童和少年的心智發展尚未成熟,而性剝削的經驗常常對他們產生永久且無法平復的心理或生理傷害,對社會也具有深遠的負面影響。因此,保護兒童和少年免於從事任何非法的性活動是基本的人權。 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協助性交易行為基於維護兒童和少年免於性剝削的國家重大公益,將幫助行為提升為正犯來處罰,這部分的法條解釋與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條相關。根據法院的判決,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款和第2款所定義的人口販運行為是正犯的構成要件,當然也可能有從犯即幫助犯的可能。這意味著在確定協助人口販運罪的成立時,需要具體適用其他相關法律。根據本案情況,應適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因該條項已將幫助行為正犯化為"協助行為",所以在具體適用上應該將成立幫助人口販運罪的情況視為成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的正犯。 綜上所述,根據教育部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辦法第6條,各級學校教師應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相關法規,配合學生身心發展與教學相關活動,加強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工作,並落實執行相關的保護措施。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法規
- 性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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