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8.06.11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學校、社教機構應依本辦法每年定期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工作。
- 宣導之對象應包括學校教職員工、學生、學生家長及一般民眾。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辦理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工作。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學校、社教機構於研訂課程與教材、發行各類出版品、製作廣電節目及舉辦相關活動時,應依本條例第四條加強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之宣導:
一、正確性心理之建立。
二、對他人性自由之尊重。
三、錯誤性觀念之矯正。
四、性不得作為交易對象之宣導。
五、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易之遭遇。
六、其他有關兒童或少年性交易防制事項。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學校、社教機構應與社政、警政、衛生、新聞及婦女救援等機關團體聯繫、積極推動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工作。 各級學校教師應依本條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規定,配合學生身心發展與教學相關活動,加強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工作,落實執行各項保護措施。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教育部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辦法全文共 7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8.06.11,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