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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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第 15 條,當行為人同時為受保護管束人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義務請執行保護管束的檢察機關觀護人或法院少年保護官,加強督促行為人接受輔導教育。 這表示當行為人同時是受保護管束的人時,主管機關必須和檢察機關觀護人或法院少年保護官合作,以提供更好的監督和輔導教育給行為人。具體可以進行的措施可能包括定期與行為人談話、提供相關的輔導服務,或者以其他方式幫助行為人改變不當行為。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未成年人涉嫌性剝削行為並同時處於保護管束之下,主管機關可以聯繫相關的檢察機關、觀護人或法院少年保護官,以提供輔導教育並監督行為人的改變和矯正過程。
- 保護管束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少年保護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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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