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3.12.31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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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實施本辦法所定輔導教育,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刑法及相關法律與刑罰之認知。
二、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新興科技犯罪之認識。
三、健康性觀念及安全性行為。
四、自我探索及人我關係。
五、同理心訓練。
行為人為無合法有效停(居)留許可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者,其輔導教育處分及執行,由居所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 矯正機關應於行為人入監後一個月內,將其檔案資料提供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其為無戶籍者,應提供行為人居所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前項檔案資料內容,應包括行為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戶籍地、居所地、總刑期、刑期起迄日、罪名或其他相關資料。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前條資料後,應執行輔導教育,並按次填寫紀錄。
- 依第四條第二項受委託執行輔導教育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按次填寫紀錄,送交原處分機關。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接受輔導教育。
- 行為人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接受輔導教育者,得於接獲通知後十日內或實施輔導教育前十日,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延期,或申請轉由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執行。
- 前項申請延期,以二次為限。
- 第二項之申請結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
本辦法輔導教育相關書、表,應以密件處理及利用。
辦理輔導教育之費用,由處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負擔。於矯正機關接受輔導教育者,由執行輔導教育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負擔。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依法設立之相關專業機構或團體辦理輔導教育。
- 輔導教育之執行方式,得以實體授課、數位教學或其他方式辦理。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輔導教育時,應指派或協調適當人員為之。
-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七日施行。
-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全文共 18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3.12.31,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