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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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第9條的規定,當行為人移監、奉准假釋後尚未釋放前或刑期屆滿前兩個月,矯正機關有義務通知行為人的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這意味著矯正機關在行為人轉監或假釋後須立即通知行為人的戶籍所在地的地方政府主管單位。 作為一個法律教授,我可以舉出一個與此法規相關的範例。假設A先生因犯有兒童性剝削罪被判刑,他在服刑一段時間後轉監至B監獄。在A先生移監至B監獄後,根據該法規,B監獄應該立即通知A先生的戶籍地所在地的地方政府主管單位,以便他們能夠掌握A先生的情況並適時進行輔導和教育工作。這樣可以確保行為人在假釋或刑期屆滿之前能夠得到適切的輔導和教育。
- 假釋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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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