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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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前條資料後,應執行輔導教育,並按次填寫紀錄。
- 2.依第四條第二項受委託執行輔導教育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按次填寫紀錄,送交原處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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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第8條有以下的釋義:根據該條第1項,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前一條所提供的相關資料後,應該執行輔導教育措施,並依次填寫紀錄。這表示主管機關需要對涉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的人進行輔導教育,同時要將這些輔導教育的執行情況逐次填寫紀錄。 根據該條第2項所提到的情況,如果依據第4條第2項的委託安排,由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輔導教育,那麼該主管機關也應依次填寫紀錄,並將填寫的紀錄提交給原先做出處分的機關。 舉個相關的範例,假設某縣政府的社會局接到某案件的相關資料,發現其中涉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的行為,那麼社會局就需要依據該條第1項的規定,對這些涉案人進行適當的輔導教育並記錄下來。另外,如果該縣政府將輔導教育的執行委託給其他直轄市或縣(市)的主管機關,那麼執行輔導教育的主管機關也要填寫相關的紀錄並將之遞交給原先做出處分的機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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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