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 第 7 條
快速跳轉
- 1.矯正機關應於行為人入監後一個月內,將其檔案資料提供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其為無戶籍者,應提供行為人居所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2.前項檔案資料內容,應包括行為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戶籍地、居所地、總刑期、刑期起迄日、罪名或其他相關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第7條規定了矯正機關應於行為人入監後一個月內,將其檔案資料提供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其為無戶籍者,應提供行為人居所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根據該條款第1項的規定,矯正機關在行為人入監後一個月內,應將行為人的檔案資料提供給行為人的戶籍地所在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如果行為人是無戶籍者,則應提供行為人居所地所在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根據該條款第2項的規定,檔案資料應包括以下內容:行為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戶籍地、居所地、總刑期、刑期起迄日期、罪名或其他相關資料。 例如,如果一名行為人被判刑入監,他的檔案資料應包括他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號碼、戶籍地、居所地、總刑期、刑期起迄日期、罪名等相關資料。這些資料將會提供給行為人的戶籍地或居所地的主管機關使用。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