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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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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行為人經判決有罪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檢察機關應將判決書或緩起訴處分書提供行為人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其為無戶籍者,應提供行為人居所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2. 2.前項判決書或緩起訴處分書有隱匿行為人身分資訊者,應一併提供真實姓名對照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當一個人經過判決有罪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後,檢察機關應提供判決書或緩起訴處分書給該人的戶籍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的主管機關。如果該人沒有戶籍,則應提供給該人居住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的主管機關。 2. 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判決書或緩起訴處分書若隱匿了行為人的身分資訊,應一併提供真實姓名對照表。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行為人在經過判決有罪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後,相關機關能夠得知其真實身分,並進行相應的輔導教育措施。這樣可以有效地保障兒童和少年的權益,並將性剝削行為人引導回正常社會生活。

  • 緩起訴處分確定名詞
  • 緩起訴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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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第 6 條規定:「行為人經判決有罪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檢察機關應將判決書或緩起訴處分書提供行為人戶籍地之直轄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