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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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當一個人經過判決有罪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後,檢察機關應提供判決書或緩起訴處分書給該人的戶籍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的主管機關。如果該人沒有戶籍,則應提供給該人居住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的主管機關。 2. 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判決書或緩起訴處分書若隱匿了行為人的身分資訊,應一併提供真實姓名對照表。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行為人在經過判決有罪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後,相關機關能夠得知其真實身分,並進行相應的輔導教育措施。這樣可以有效地保障兒童和少年的權益,並將性剝削行為人引導回正常社會生活。
- 緩起訴處分確定名詞
- 緩起訴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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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