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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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為無合法有效停(居)留許可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者,其輔導教育處分及執行,由居所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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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第5條,行為人指的是無合法有效停(居)留許可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對於這些人的輔導教育處分及執行,由所居住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負責。 範例:例如,如果一名外國人被發現從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該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將負責對該行為人進行輔導教育的處分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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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