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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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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為無合法有效停(居)留許可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者,其輔導教育處分及執行,由居所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第5條,行為人指的是無合法有效停(居)留許可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對於這些人的輔導教育處分及執行,由所居住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負責。 範例:例如,如果一名外國人被發現從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該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將負責對該行為人進行輔導教育的處分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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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第 5 條規定:「行為人為無合法有效停(居)留許可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者,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