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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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接受輔導教育。
- 2.行為人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接受輔導教育者,得於接獲通知後十日內或實施輔導教育前十日,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延期,或申請轉由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執行。
- 3.前項申請延期,以二次為限。
- 4.第二項之申請結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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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第12條有以下內容: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接受輔導教育。 根據該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辦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時,需要以書面形式通知行為人接受輔導教育。這意味著主管機關必須向行為人提供正式的通知文件,以確保其知曉並接受相關輔導教育。 2. 行為人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接受輔導教育者,得於接獲通知後十日內或實施輔導教育前十日,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延期,或申請轉由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執行。 根據該項,如果行為人有正當理由無法按時接受輔導教育,他可以在接到通知後的十天內或實施輔導教育前的十天內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延期申請,或者申請轉由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執行。這表示行為人有權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合理的申請,以便尋求適當的安排。 3. 前項申請延期,以二次為限。 在該條的第三項中規定,對於申請延期的行為人,最多可以申請兩次延期。也就是說,行為人只能申請最多兩次的延期,超過此次數時將不再受理延期申請。 4. 第二項之申請結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 根據該條的最後一項規定,對於第二項中申請的結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行為人。這意味著主管機關需要就申請的結果將其以書面方式告知行為人,以確保其瞭解相應的處理結果。 以上解釋來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第12條。根據內政部公告的最新法規,《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於2019年12月6日修訂公告,所以上述解釋與最新法規相關。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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