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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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輔導教育之執行方式,得以實體授課、數位教學或其他方式辦理。
-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輔導教育時,應指派或協調適當人員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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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第 17 條的規定,輔導教育可以透過實體授課、數位教學或其他方式進行。當直轄市、縣(市)執行輔導教育時,應該指派或協調適當人員來負責進行輔導教育的工作。 參考資料: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該法規於2019年6月17日修訂實施。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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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