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依老人福利法第12條之1,老人依法請領的現金給付或補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並授權主管機關調閱審核所需資料。
Q · 老人津貼會不會被法院扣押或拿去抵債?
不會。依老人福利法第12條之1,津貼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依老人福利法第12條之1第1項,凡依該法請領的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債權人不得聲請扣押,本人也不得讓與或拿去供擔保,目的是守住老人的生存底線。實務上錢一旦匯入一般帳戶就會與其他資金混同,被執行時須主動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並提出津貼撥款明細,才能把受保護的部分排除在扣押範圍之外。
你借錢給朋友沒還,去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扣押他的薪水沒問題。但你能不能扣押他媽媽領的老人生活津貼?這條給的答案是不能。第一項一句話保護了所有依老人福利法領的現金給付:不能被扣押、不能被拿來抵債、不能被當擔保品。為什麼?因為這筆錢是國家給的「最後生存底線」,如果債權人可以追進來,這筆錢就失去了照顧老人的功能。第二項則是反向授權:政府為了審核津貼資格,可以向銀行、稅捐機關、戶政、健保署等各種機關調資料,被請求的機關「有配合提供」的義務(不是可以拒絕)。第三項則是這個資料調閱權的緊箍咒:政府拿到資料後要善盡保管責任,違反個資法照樣負責。這條給了老人一張「金鐘罩」(津貼免扣押)和政府一張「萬能調查證」(跨機關調資料),但兩者都有對應的紅線。
老人福利法第12條之1為老人經濟安全的保護性兼授權性規範,含三項核心:第一項明定依法請領之現金給付或補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為辦理給付業務向相關機關、團體、法人或個人調閱必要資料,受請求者負配合義務;第三項要求主管機關對所取得資料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辦理資安稽核並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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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老人福利法第12條之1第1項,津貼本身不能被扣押。但你必須主動向執行法院提出聲明異議,附上社會局津貼撥款明細,證明被凍結金額就是津貼,並於收到執行命令後10日內提出。若津貼與其他存款混在同一帳戶,法院只會放掉可證明是津貼的部分,因此一開始就用獨立專戶最安全。
形式上可以不簽,但會卡件導致無法核發。第12條之1第2項其實已給政府調閱資料的法源,受請求機關有配合義務,同意書只是程序確認。與其拒簽,不如要求承辦人員具體列出會調閱哪些機關的什麼資料,並依第3項善盡資料保護義務。
不行。第12條之1禁止供擔保,意思是這筆現金給付在法律地位上根本不能變成擔保品,債權人也無法藉由設定擔保的方式追及。
規範老人依法請領之現金給付或補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並授權主管機關調閱審核資料、課予個資保護義務的雙面條款。
不得扣押針對債權人聲請執行;不得讓與禁止本人轉讓給他人;不得供擔保禁止拿來設定質權抵押借款。三者都為守住生存底線。
指依交易上一般觀念應盡的注意程度,比照顧自己事務的注意更高,主管機關保管調閱資料須達此標準並辦資安稽核。
依老人福利法請領的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特別照顧津貼、健保費補助等,不含其他來源資金。
收到執行命令後10日內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附社會局撥款明細證明受保護金額,請求撤銷或限縮扣押。
調取津貼核定函與撥款明細比對入帳紀錄;若與其他資金混同則僅可證明部分受保護,故建議開立津貼專戶。
向銀行開立僅供津貼入帳、不存其他資金的獨立帳戶,並向社會局指定為撥款帳戶,日後主張免扣押舉證最單純。
可要求承辦人員具體列出將調閱哪些機關的什麼類別資料,並依第3項要求其善盡保管與資安義務。
12-1針對老人福利給付直接免扣押;強執法122針對債務人維持生活所必需收入限制執行,範圍更廣但須個案認定。
| 項目 | 老人福利法請領之給付 | 一般存款或財產 |
|---|---|---|
| 可否被扣押 | 不可(第12條之1第1項) | 可(依強制執行程序) |
| 可否讓與 | 不可 | 可自由處分 |
| 可否供擔保 | 不可 | 可設定質權/抵押 |
| 混同後主張 | 須舉證證明屬津貼始受保護 | 無須舉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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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請領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為辦理本法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之,受請求者有配合提供資訊之義務。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老人於申請本法現金給付或補助業務時,審核作業繁複且須檢附多項文件,主管機關向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索取資料時,亦常遭拒絕,因而延長補助作業進行,除遲延作業時間外,亦影響老人之權益。 三、為利現行老人生活津貼申請審核作業之進行,並減少民眾申請時檢附文件之負擔,爰參酌「社會救助法」第四十四條之三規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新增本條,明定相關機關(構)有提供資料之義務,並規定主管機關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並善盡資料保護之義務,以保障當事人之隱私,以利實務審核作業之進行,減少民眾申請之負擔。
一、本條新增。 二、老人於申請本法現金給付或補助業務時,審核作業繁複且須檢附多項文件,主管機關向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索取資料時,亦常遭拒絕,因而延長補助作業進行,除遲延作業時間外,亦影響老人之權益。 三、為利現行老人生活津貼申請審核作業之進行,並減少民眾申請時檢附文件之負擔,爰參酌「社會救助法」第四十四條之三規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新增本條,明定相關機關(構)有提供資料之義務,並規定主管機關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並善盡資料保護之義務,以保障當事人之隱私,以利實務審核作業之進行,減少民眾申請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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