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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法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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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應協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或鼓勵民間提供下列各項老人教育措施: 一、製播老人相關之廣播電視節目及編印出版品。 二、研發適合老人學習之教材。 三、提供社會教育學習活動。 四、提供退休準備教育。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老人福利法第26條規定主管機關應協調或鼓勵民間提供四款老人教育措施,包含廣電出版、教材研發、社會教育與退休準備教育。

Q · 我快退休了,政府有沒有提供退休準備的課程或資源?

有,老人福利法第26條規定政府應提供退休準備教育

依老人福利法第26條,主管機關應協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或鼓勵民間提供四款老人教育措施:廣電出版品、適合老人學習的教材研發、社會教育學習活動、退休準備教育。其中「退休準備教育」是工作期間就該開始的準備,實務上各縣市樂齡學習中心、長青學苑、終身學習機構即為執行單位,費用通常極低或免費。

深度解讀

退休前你聽過「退休準備教育」嗎?大多數人沒有。本條第四款用一個冷冰冰的法律術語藏了一件很重要的事:政府有義務協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教育部、文化部、NCC 等)提供「為了準備退休而設計的教育」,不是退休後才開始學東西,而是還在工作時就要學怎麼退休。為什麼這很關鍵?多數人從職場拿到退休金的那一刻才開始想「然後呢」,這時候社交圈崩塌、自我價值動搖、財務焦慮一次襲來。這條的設計邏輯是把這件事往前推,讓退休不是斷崖式跌落。實務上社區大學、樂齡學習中心、各縣市的退休準備課程,背後的法源就是這條。你父母即將退休,你自己 40 歲後也該開始注意,這條告訴你:學習資源是國家應該提供的,不是你要自己摸索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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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老人福利法第 26 條規定:「主管機關應協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或鼓勵民間提供下列各項老人教育措施: 一、製播老人相關之廣播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老人福利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老人福利法第 2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