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應協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或鼓勵民間提供下列各項老人教育措施: 一、製播老人相關之廣播電視節目及編印出版品。 二、研發適合老人學習之教材。 三、提供社會教育學習活動。 四、提供退休準備教育。
重點摘要老人福利法第26條規定主管機關應協調或鼓勵民間提供四款老人教育措施,包含廣電出版、教材研發、社會教育與退休準備教育。
Q · 我快退休了,政府有沒有提供退休準備的課程或資源?
有,老人福利法第26條規定政府應提供退休準備教育
依老人福利法第26條,主管機關應協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或鼓勵民間提供四款老人教育措施:廣電出版品、適合老人學習的教材研發、社會教育學習活動、退休準備教育。其中「退休準備教育」是工作期間就該開始的準備,實務上各縣市樂齡學習中心、長青學苑、終身學習機構即為執行單位,費用通常極低或免費。
退休前你聽過「退休準備教育」嗎?大多數人沒有。本條第四款用一個冷冰冰的法律術語藏了一件很重要的事:政府有義務協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教育部、文化部、NCC 等)提供「為了準備退休而設計的教育」,不是退休後才開始學東西,而是還在工作時就要學怎麼退休。為什麼這很關鍵?多數人從職場拿到退休金的那一刻才開始想「然後呢」,這時候社交圈崩塌、自我價值動搖、財務焦慮一次襲來。這條的設計邏輯是把這件事往前推,讓退休不是斷崖式跌落。實務上社區大學、樂齡學習中心、各縣市的退休準備課程,背後的法源就是這條。你父母即將退休,你自己 40 歲後也該開始注意,這條告訴你:學習資源是國家應該提供的,不是你要自己摸索的。
老人福利法第26條為老人教育措施的法源條文,要求主管機關協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或鼓勵民間提供四款措施:廣播電視節目與出版品、老人學習教材研發、社會教育學習活動,以及退休準備教育。其立法重點在「協調機制」而非國家直接提供,並首次將退休前的準備教育納入國家責任。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本條第四款的退休準備教育是綜合性的,涵蓋心理調適、社交角色轉換、健康管理、財務規劃、生活意義建構五大塊,不只是理財。一般理財講座只處理錢,但退休的痛苦多半不是錢的問題。各縣市政府、社區大學、樂齡學習中心都有提供,課程費用通常極低甚至免費,但因宣傳少所以很多人不知道。
本條第二款是政府應協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或鼓勵民間提供老人教材研發。中央窗口是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地方窗口是各縣市社會局處的老人福利科;教材偏教育性者,教育部終身教育司也有相關補助。申請計畫時直接引用老人福利法第26條並對應到第二款,可提高審查通過率。
規定主管機關應協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或鼓勵民間提供四款老人教育措施,含廣電出版、教材研發、社會教育與退休準備教育。
涵蓋心理調適、社交角色轉換、健康管理、財務規劃與生活意義重建的綜合性教育,不只是理財。
依事務性質負責特定領域的主管機關,本條涉及教育部、文化部、NCC、勞動主管機關等。
一廣電出版、二教材研發、三社會教育學習活動、四退休準備教育,分屬不同主管領域需跨部會協調。
各縣市樂齡學習中心、長青學苑、社區大學,多由教育主管機關依本條第三、四款辦理,費用通常極低或免費。
對應第二款,中央找衛福部社家署、地方找縣市社會局處老人福利科,計畫書引用本條對應款次提高通過率。
可引用老人福利法第26條第四款作為法源,向公司提案員工退休準備課程,尤其適合員工平均年齡偏高的公司。
直接搜尋縣市名加上「樂齡學習中心」或「長青學苑」,這些是本條第三、四款的執行機構。
理財講座只處理錢;退休準備教育是心理、社交、健康、財務、意義的綜合命題,只準備錢的人退休後往往最痛苦。
老人福利法第26條從福利角度規範措施與主管協調,終身學習法從教育體系角度規範學習推動,兩者互補。
| 款次 | 措施內容 | 對應主管機關 | 適用對象 |
|---|---|---|---|
| 第一款 | 製播老人相關廣播電視節目及編印出版品 | 文化部、NCC、縣市文化局 | 媒體/出版業者、欲製作高齡內容者 |
| 第二款 | 研發適合老人學習之教材 | 衛福部社家署、教育部終身教育司 | 社福團體、教育機構承辦人 |
| 第三款 | 提供社會教育學習活動 | 教育部、縣市教育局處 | 一般老人、社區大學學員 |
| 第四款 | 提供退休準備教育 | 教育部、勞動主管機關、縣市政府 | 退休前勞工、即將退休者、HR承辦人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為發揮老人保護功能,應以直轄市及縣(市)為單位,建立老人保護體系。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發揮對於老人之保護功能,明定以直轄市及縣(市)為單位,建立老人保護體系。
主管機關應協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或鼓勵民間提供下列各項老人教育措施: 一、製播老人相關之廣播電視節目及編印出版品。 二、研發適合老人學習之教材。 三、提供社會教育學習活動。 四、提供退休準備教育。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二十四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有關機關、團體,語意不清,為強調、鼓勵公私部門提供老人教育相關措施,爰修正為「主管機關應提供或鼓勵民間提供」等字。 三、按依「社會教育法」第一條,社會教育係以實施全民教育及終身教育為目的。另「退休準備教育」是特為「準備退休」之高齡者而提供,非一般性之社會教育,爰予明列。
一、本條新增。 二、為發揮對於老人之保護功能,明定以直轄市及縣(市)為單位,建立老人保護體系。
一、原條文第二十四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有關機關、團體,語意不清,為強調、鼓勵公私部門提供老人教育相關措施,爰修正為「主管機關應提供或鼓勵民間提供」等字。 三、按依「社會教育法」第一條,社會教育係以實施全民教育及終身教育為目的。另「退休準備教育」是特為「準備退休」之高齡者而提供,非一般性之社會教育,爰予明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