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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法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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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下列事項: 一、鼓勵老人組織社會團體,從事休閒活動。 二、舉行老人休閒、體育活動。 三、設置休閒活動設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老人福利法第27條規定,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鼓勵老人組織社團、舉行休閒及體育活動並設置活動設施,屬政府法定義務。

Q · 政府有義務辦老人活動嗎?沒辦可以投訴嗎?

有義務。未辦理屬失職,可向公所或社會局反映

依老人福利法第27條,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三件事:鼓勵老人組織社團從事休閒、舉行老人休閒及體育活動、設置休閒活動設施。「應」是法定義務不是裁量,若所在縣市完全缺乏老人休閒資源,屬主管機關不作為,居民可循鄉鎮市公所、縣市社會局處、民意代表質詢三層途徑要求辦理。

深度解讀

很多人以為老人活動是宮廟、社區發展協會自己辦的好事。但其實本條把這件事拉到法律層級: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老人組織、休閒、體育活動和場地。「應」不是「可以」,是有義務。這意味著如果你住的縣市完全沒有老人休閒活動或場地,那是地方政府的失職,不是「沒辦法」。為什麼這條重要?因為老人的孤立會直接轉化為失智、失能、憂鬱症。一個獨居又沒有社交的長輩,三年內失能的機率比有規律社交活動的長輩高很多倍。所以這條表面是「辦活動」,骨子裡是預防醫學。你父母獨居在外縣市時,你能不能找到當地的長青學苑、老人會、社區活動中心,往往決定了他們未來十年的健康軌跡。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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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老人福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老人福利法第 27 條規定:「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下列事項: 一、鼓勵老人組織社會團體,從事休閒活動。 二、舉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老人福利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老人福利法第 2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