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下列事項: 一、鼓勵老人組織社會團體,從事休閒活動。 二、舉行老人休閒、體育活動。 三、設置休閒活動設施。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老人福利法 第27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