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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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下列事項: 一、鼓勵老人組織社會團體,從事休閒活動。 二、舉行老人休閒、體育活動。 三、設置休閒活動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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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老人福利法第27條規定,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鼓勵老人組織社團、舉行休閒及體育活動並設置活動設施,屬政府法定義務。
Q · 政府有義務辦老人活動嗎?沒辦可以投訴嗎?
有義務。未辦理屬失職,可向公所或社會局反映
依老人福利法第27條,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三件事:鼓勵老人組織社團從事休閒、舉行老人休閒及體育活動、設置休閒活動設施。「應」是法定義務不是裁量,若所在縣市完全缺乏老人休閒資源,屬主管機關不作為,居民可循鄉鎮市公所、縣市社會局處、民意代表質詢三層途徑要求辦理。
深度解讀
很多人以為老人活動是宮廟、社區發展協會自己辦的好事。但其實本條把這件事拉到法律層級: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老人組織、休閒、體育活動和場地。「應」不是「可以」,是有義務。這意味著如果你住的縣市完全沒有老人休閒活動或場地,那是地方政府的失職,不是「沒辦法」。為什麼這條重要?因為老人的孤立會直接轉化為失智、失能、憂鬱症。一個獨居又沒有社交的長輩,三年內失能的機率比有規律社交活動的長輩高很多倍。所以這條表面是「辦活動」,骨子裡是預防醫學。你父母獨居在外縣市時,你能不能找到當地的長青學苑、老人會、社區活動中心,往往決定了他們未來十年的健康軌跡。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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