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下列事項: 一、鼓勵老人組織社會團體,從事休閒活動。 二、舉行老人休閒、體育活動。 三、設置休閒活動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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