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應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鼓勵老人參與志願服務。
重點摘要老人福利法第28條要求主管機關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鼓勵老人參與志願服務,是國家層級維護高齡者尊嚴與健康的政策依據。
Q · 老人福利法第28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政府應協調各部門鼓勵老人投入志願服務
依老人福利法第28條,主管機關應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鼓勵老人參與志願服務。條文雖只有一句話,但用「應」字而非「得」,課予主管機關協調義務,把志願服務當作維護高齡者尊嚴與健康的政策工具,並與志願服務法的保險、訓練、時數制度形成完整配套。
退休後最痛苦的不是沒錢,是覺得自己沒用了。一輩子的職場角色和家庭角色都在淡化,自我價值找不到出口。本條只有一句話,但藏著一個重要的政策設計:主管機關「應協調」鼓勵老人參與志願服務。注意是「應」字,不是「可以」。志願服務在這部法律裡不是「給閒人打發時間的事」,是被當作維護老人尊嚴和健康的工具。為什麼這對你重要?因為很多人陪父母退休時只想到「讓他們休息」,但真正讓退休生活有質量的不是休息,是「還在貢獻」的感覺。志願服務法已經有完整制度(保險、訓練、紀錄),但本條的存在是要確保老人這個族群被特別納入推動範圍,不會因為年齡被志工組織排除。
老人福利法第28條為高齡社會參與的政策性規範,要求主管機關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鼓勵年滿65歲以上者參與志願服務,將志願服務定位為延緩失能、維護自我價值與尊嚴的福利措施,並與志願服務法的制度框架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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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條路。第一,當地縣市社會局處有志願服務媒合平台,會依專業媒合服務場域。第二,衛福部社家署有銀向人才資源中心,特別針對銀髮志工。第三,直接找想服務的對象(醫院、學校、博物館、社福團體)表達意願,這條路反而最有效。但記得確認對方有依志願服務法投保志工保險,沒有就不要去。
依志願服務法,累積一定時數可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享免費或優惠進入公立風景區、博物館等設施。榮譽卡需服務滿3年且累積300小時以上,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很多老人志工不知道這個權利,可以幫長輩留意。
「應」是課予義務的法律用語,代表主管機關有協調推動老人志願服務的法定責任,不是可做可不做。這也是本條把志願服務定位為福利政策工具而非單純人力運用的關鍵。
規定主管機關應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鼓勵65歲以上老人參與志願服務,是高齡社會參與的政策法源。
依各業務性質所屬的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本條要求衛福部協調這些機關共同推動老人志願服務。
制度相同(都依志願服務法),但本條額外確保老人不因年齡被志工組織排除,並鼓勵運用其專業。
「應」是課予義務的法律用語,主管機關有協調推動的法定責任,不是可做可不做。
盤點專長 → 選媒合管道(社會局平台/銀向人才資源中心/直接找機構)→ 確認志工保險 → 完成基礎訓練。
服務滿3年且累積300小時以上,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可享公立場館優惠。
徵求志工時主動引用老人福利法第28條,向縣市社會局申請媒合與訓練資源,公部門通常願意配合。
參與前確認運用單位已依志願服務法為志工投保意外事故保險,沒投保的單位不建議參與。
志願服務法是志工通用制度法,本條是專門確保老人不因年齡被排除的政策宣示,兩者互補。
| 媒合管道 | 優點 | 注意 |
|---|---|---|
| 縣市社會局媒合平台 | 官方系統依專業媒合、資源完整 | 需主動登記、媒合速度視縣市而定 |
| 社家署銀向人才資源中心 | 專為銀髮志工設計 | 服務據點分布不均 |
| 直接找機構表達意願 | 最快速、機構通常缺人 | 須自行確認對方有投保志工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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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依法申請許可而成立老人福利機構者,處其負責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經限期申請設立許可或辦理財團法人登記,逾期仍未辦理者,得按次連續處罰,並公告其名稱,且得令其停辦。 前項規定於本法修正公布日起滿二年實施。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增列未依法成立老人福利機構者之處罰規定。
主管機關應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鼓勵老人參與志願服務。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二十三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志願服務法雖已就志願服務事宜訂有相關規定,惟仍有於本法再為重申必要,以鼓勵老人之社會參與;另原條文有關介紹或協助並妥善照顧老人提供志願服務事宜,應為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而非社會服務機構之責任,爰併予酌修。
一、本條新增。 二、增列未依法成立老人福利機構者之處罰規定。
一、原條文第二十三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志願服務法雖已就志願服務事宜訂有相關規定,惟仍有於本法再為重申必要,以鼓勵老人之社會參與;另原條文有關介紹或協助並妥善照顧老人提供志願服務事宜,應為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而非社會服務機構之責任,爰併予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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