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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法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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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應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鼓勵老人參與志願服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老人福利法第28條要求主管機關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鼓勵老人參與志願服務,是國家層級維護高齡者尊嚴與健康的政策依據。

Q · 老人福利法第28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政府應協調各部門鼓勵老人投入志願服務

依老人福利法第28條,主管機關應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鼓勵老人參與志願服務。條文雖只有一句話,但用「應」字而非「得」,課予主管機關協調義務,把志願服務當作維護高齡者尊嚴與健康的政策工具,並與志願服務法的保險、訓練、時數制度形成完整配套。

深度解讀

退休後最痛苦的不是沒錢,是覺得自己沒用了。一輩子的職場角色和家庭角色都在淡化,自我價值找不到出口。本條只有一句話,但藏著一個重要的政策設計:主管機關「應協調」鼓勵老人參與志願服務。注意是「應」字,不是「可以」。志願服務在這部法律裡不是「給閒人打發時間的事」,是被當作維護老人尊嚴和健康的工具。為什麼這對你重要?因為很多人陪父母退休時只想到「讓他們休息」,但真正讓退休生活有質量的不是休息,是「還在貢獻」的感覺。志願服務法已經有完整制度(保險、訓練、紀錄),但本條的存在是要確保老人這個族群被特別納入推動範圍,不會因為年齡被志工組織排除。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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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老人福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老人福利法第 28 條規定:「主管機關應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鼓勵老人參與志願服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老人福利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老人福利法第 2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