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老人福利法第29條要求勞工主管機關積極促進高齡者就業,並致力使老人免於就業歧視,相關政策與措施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訂定。
Q · 雇主因為我年紀大不錄用我,有保障嗎?
有,這違反年齡歧視規定,雇主最高可罰150萬元
依老人福利法第29條,政府應積極促進高齡者就業並使老人免於就業歧視;具體禁止規定在就業服務法第5條,雇主以年齡為由拒絕錄用、拒絕升遷或強迫退休屬違法,依就業服務法第65條可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被歧視者可向工作地縣市政府勞工局處申訴,啟動就業歧視評議。
你 60 歲還想工作,會發現一件殘酷的事:很多公司面試時看到年齡就刷掉你,理由可能是「我們的工作年輕人比較適合」。這條法律有兩件事跟你有關。第一,「致力老人免於就業歧視」這句話,搭配就業服務法第 5 條,意思是雇主以年齡為理由拒絕錄用、拒絕升遷、強迫退休,是違法行為,可罰新臺幣 30 萬以上 150 萬以下罰鍰。第二,更少人注意的:本條第一項前段說勞工主管機關「應積極促進高齡者就業」,「積極促進」是動詞不是修飾語。這意味著政府不只要被動禁止歧視,還要主動推動相關政策。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在民國 109 年通過,就是這條的政策延伸。如果你 55 歲以上正在求職,或你父母想做點什麼補貼家用,這條告訴你:法律站在你這邊,工具也有。
老人福利法第29條為高齡就業的政策性規範,包含兩個層次:第一項要求勞工主管機關積極促進高齡者就業並使老人免於就業歧視(消極禁止對接就業服務法第5條、積極促進催生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二項授權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訂定促進高齡就業之政策與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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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乎肯定算。「年輕活力」是年齡歧視的典型包裝用語,除非雇主能證明該職位有真實且必要的年齡限制,否則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可處30萬至150萬元罰鍰。把雇主這句話寫進申訴書,是評議委員會最快認定違法的類型。
看情況。勞動基準法第54條規定強制退休年齡為65歲,雇主不能單方把退休年齡訂在65歲以下強迫退休。若無書面協議,可向勞工局處申訴,違法強迫退休可能構成違法解僱,得主張回復僱用或請求資遣費。
勞動部依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設有壯世代就業服務據點,提供職涯諮詢、技能培訓與媒合服務,並對僱用中高齡者的企業提供僱用獎勵,條件依當年度方案公告為準。
高齡就業政策條文,要求政府促進高齡就業並使老人免於就業歧視,並授權中央訂定措施。
拒絕錄用、同工不同酬、強迫退休、拒絕升遷、強迫不利調動,皆屬就業歧視範圍。
職位本質具必要正當之年齡要求(如飛行員、消防員),為年齡限制合法之少數例外。
勞動部依專法設立,提供45歲以上者職涯諮詢、技能培訓與就業媒合的服務據點。
蒐證後向工作地縣市政府勞工局處申訴,啟動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審查。
保存徵才廣告截圖、面試對話錄音、書面拒絕通知、同事證詞。
由雇主依當年度方案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獎勵金額與條件依公告為準。
可主張回復僱用,或依法請求資遣費與相關勞動契約權利。
前者是政策宣示與授權,後者是具體禁止規定與處罰依據,實務罰則走就服法。
| 比較面向 | 老人福利法29 | 就業服務法5 | 中高齡就業促進法 | 勞基法54 |
|---|---|---|---|---|
| 規範性質 | 政策宣示+授權 | 具體禁止規定 | 專法+獎勵措施 | 強制退休年齡上限 |
| 處罰依據 | 無直接罰則 | 就服法65(30-150萬) | 依各章罰則 | 違法解僱救濟 |
| 適用對象 | 高齡者(65歲以上) | 全體求職/受僱者 | 45歲以上 | 適用勞基法之勞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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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經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不改善者,得令其停辦。 依前條或前項規定令其停辦而拒不遵守者,再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處罰鍰,仍拒不停辦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停辦、停業、歇業或決議解散時,主管機關對於該機構收容之老人應即予以適當之安置,老人福利機構應予配合;不予配合者,強制實施之,並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得予接管。 前項接管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係參照兒童福利法第五十條立法例,針對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辦理不善,兼營營利行為或利用其事業為不當之宣傳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不改善,規定得令其停辦、罰鍰及刑罰等處罰規定。 三、第四項規定對於私立老人福利機構停辦、停業、歇業或決議解散時,對於該機構收容之老人予以適當安置,主管機關之處理規定,並參照銀行法第六十二條立法例,規定必要時予以接管。
雇主對於老人員工不得予以就業歧視。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社會階層較低,為生計而就業的老人,因年齡而受到歧視,爰於本法規定禁止就業歧視之條文,俾宣示政府重視老人人權,符合先進國家禁止各項就業歧視之立法趨勢。 三、本條本意並非鼓勵老人退休後「再就業」,而是宣示已在勞動市場中之老人不應受到歧視。
勞工主管機關應積極促進高齡者就業,並致力老人免於就業歧視。 前項促進高齡就業之政策與措施,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高齡者不僅應避免就業歧視,亦應主動促進其就業。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係參照兒童福利法第五十條立法例,針對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辦理不善,兼營營利行為或利用其事業為不當之宣傳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不改善,規定得令其停辦、罰鍰及刑罰等處罰規定。 三、第四項規定對於私立老人福利機構停辦、停業、歇業或決議解散時,對於該機構收容之老人予以適當安置,主管機關之處理規定,並參照銀行法第六十二條立法例,規定必要時予以接管。
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社會階層較低,為生計而就業的老人,因年齡而受到歧視,爰於本法規定禁止就業歧視之條文,俾宣示政府重視老人人權,符合先進國家禁止各項就業歧視之立法趨勢。 三、本條本意並非鼓勵老人退休後「再就業」,而是宣示已在勞動市場中之老人不應受到歧視。
高齡者不僅應避免就業歧視,亦應主動促進其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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