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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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老人福利法第29條要求勞工主管機關積極促進高齡者就業,並致力使老人免於就業歧視,相關政策與措施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訂定。
Q · 雇主因為我年紀大不錄用我,有保障嗎?
有,這違反年齡歧視規定,雇主最高可罰150萬元
依老人福利法第29條,政府應積極促進高齡者就業並使老人免於就業歧視;具體禁止規定在就業服務法第5條,雇主以年齡為由拒絕錄用、拒絕升遷或強迫退休屬違法,依就業服務法第65條可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被歧視者可向工作地縣市政府勞工局處申訴,啟動就業歧視評議。
深度解讀
你 60 歲還想工作,會發現一件殘酷的事:很多公司面試時看到年齡就刷掉你,理由可能是「我們的工作年輕人比較適合」。這條法律有兩件事跟你有關。第一,「致力老人免於就業歧視」這句話,搭配就業服務法第 5 條,意思是雇主以年齡為理由拒絕錄用、拒絕升遷、強迫退休,是違法行為,可罰新臺幣 30 萬以上 150 萬以下罰鍰。第二,更少人注意的:本條第一項前段說勞工主管機關「應積極促進高齡者就業」,「積極促進」是動詞不是修飾語。這意味著政府不只要被動禁止歧視,還要主動推動相關政策。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在民國 109 年通過,就是這條的政策延伸。如果你 55 歲以上正在求職,或你父母想做點什麼補貼家用,這條告訴你:法律站在你這邊,工具也有。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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