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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法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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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勞工主管機關應積極促進高齡者就業,並致力老人免於就業歧視。
  2. 2.前項促進高齡就業之政策與措施,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老人福利法第29條要求勞工主管機關積極促進高齡者就業,並致力使老人免於就業歧視,相關政策與措施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訂定。

Q · 雇主因為我年紀大不錄用我,有保障嗎?

有,這違反年齡歧視規定,雇主最高可罰150萬元

依老人福利法第29條,政府應積極促進高齡者就業並使老人免於就業歧視;具體禁止規定在就業服務法第5條,雇主以年齡為由拒絕錄用、拒絕升遷或強迫退休屬違法,依就業服務法第65條可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被歧視者可向工作地縣市政府勞工局處申訴,啟動就業歧視評議。

深度解讀

你 60 歲還想工作,會發現一件殘酷的事:很多公司面試時看到年齡就刷掉你,理由可能是「我們的工作年輕人比較適合」。這條法律有兩件事跟你有關。第一,「致力老人免於就業歧視」這句話,搭配就業服務法第 5 條,意思是雇主以年齡為理由拒絕錄用、拒絕升遷、強迫退休,是違法行為,可罰新臺幣 30 萬以上 150 萬以下罰鍰。第二,更少人注意的:本條第一項前段說勞工主管機關「應積極促進高齡者就業」,「積極促進」是動詞不是修飾語。這意味著政府不只要被動禁止歧視,還要主動推動相關政策。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在民國 109 年通過,就是這條的政策延伸。如果你 55 歲以上正在求職,或你父母想做點什麼補貼家用,這條告訴你:法律站在你這邊,工具也有。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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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老人福利法第 29 條規定:「勞工主管機關應積極促進高齡者就業,並致力老人免於就業歧視。前項促進高齡就業之政策與措施,由中央勞…」(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老人福利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老人福利法第 2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