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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法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協助中低收入老人修繕住屋或提供租屋補助。
  2. 前項協助修繕住屋或租屋補助之對象、補助項目與內容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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