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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法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住宅主管機關應推動社會住宅,排除老人租屋障礙。
  2. 為協助排除老人租屋障礙,直轄市、縣(市)住宅主管機關得擬訂計畫獎勵屋主房屋修繕費用,鼓勵屋主提供老人租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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