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 第 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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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老人福利法第 34 條將老人福利機構分為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其他老人福利機構三類,服務對象與醫療護理配置各不同。
Q · 老人福利機構分哪幾類?我該送長輩去哪一種?
分長照、安養、其他三類,服務對象與醫療配置不同
依老人福利法第 34 條,老人福利機構分三類:長期照顧機構(收失能老人、有護理介入)、安養機構(收生活自理但無法獨居的健康老人、無護理服務)、其他老人福利機構(失智專責、日間照顧等彈性類別)。失能或有管路照護需求送長照機構,生活自理者送安養機構,送錯類型可能花冤枉錢或延誤照護。機構標準與收費均須報主管機關核定。
深度解讀
「我要把媽媽送到養護中心」,當你說出這句話的時候,你以為自己懂這句話的意思嗎?台灣的老人福利機構主要分三類,每一類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完全不同,選錯了輕則花冤枉錢,重則延誤治療。「長期照顧機構」服務失能老人,是有醫療護理介入的;「安養機構」是給生活自理但無法獨居的健康老人,沒有護理服務;「其他老人福利機構」是涵蓋失智專責、日間照顧等特殊類型的彈性類別。本條第二項規定這些機構的規模、面積、設施、人員配置「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這句話在 109 年從「會同」改成「會商」,看起來只是兩個字的差別,但實務上影響很大:「會同」是強制性的「必須共同決定」,「會商」是「諮詢後決定」,讓衛福部對機構標準的調整有更大彈性。第三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福利機構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醫療法法規
- 護理人員法法規
- 核定名詞
- 老人福利法 第 46 條條文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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