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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法 第 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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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應依老人需要,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下列老人福利機構: 一、長期照顧機構。 二、安養機構。 三、其他老人福利機構。
  2. 2.前項老人福利機構之規模、面積、設施、人員配置、業務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3. 3.第一項各類機構所需醫療或護理服務,應依醫療法、護理人員法及其他醫事專門職業法規規定辦理。
  4. 4.第一項各類機構得單獨或綜合辦理,並得就其所提供之設施或服務收取費用,協助其自給自足;其收費規定,應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老人福利法第 34 條將老人福利機構分為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其他老人福利機構三類,服務對象與醫療護理配置各不同。

Q · 老人福利機構分哪幾類?我該送長輩去哪一種?

分長照、安養、其他三類,服務對象與醫療配置不同

依老人福利法第 34 條,老人福利機構分三類:長期照顧機構(收失能老人、有護理介入)、安養機構(收生活自理但無法獨居的健康老人、無護理服務)、其他老人福利機構(失智專責、日間照顧等彈性類別)。失能或有管路照護需求送長照機構,生活自理者送安養機構,送錯類型可能花冤枉錢或延誤照護。機構標準與收費均須報主管機關核定。

深度解讀

「我要把媽媽送到養護中心」,當你說出這句話的時候,你以為自己懂這句話的意思嗎?台灣的老人福利機構主要分三類,每一類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完全不同,選錯了輕則花冤枉錢,重則延誤治療。「長期照顧機構」服務失能老人,是有醫療護理介入的;「安養機構」是給生活自理但無法獨居的健康老人,沒有護理服務;「其他老人福利機構」是涵蓋失智專責、日間照顧等特殊類型的彈性類別。本條第二項規定這些機構的規模、面積、設施、人員配置「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這句話在 109 年從「會同」改成「會商」,看起來只是兩個字的差別,但實務上影響很大:「會同」是強制性的「必須共同決定」,「會商」是「諮詢後決定」,讓衛福部對機構標準的調整有更大彈性。第三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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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老人福利法第 34 條規定:「主管機關應依老人需要,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下列老人福利機構: 一、長期照顧機構。 二、安養機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老人福利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老人福利法第 3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