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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法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之名稱,應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標明其業務性質,並應冠以私立二字。
  2. 公設民營機構名稱不冠以公立或私立。但應於名稱前冠以所屬行政區域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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