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之名稱,應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標明其業務性質,並應冠以私立二字。
- 公設民營機構名稱不冠以公立或私立。但應於名稱前冠以所屬行政區域名稱。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老人福利法 第35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