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老人福利法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私人或團體設立老人福利機構,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
  2. 經許可設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者,應於三個月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但小型設立且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免辦財團法人登記: 一、不對外募捐。 二、不接受補助。 三、不享受租稅減免。
  3. 前項但書第二款之補助,不包括配合國家長期照顧政策,辦理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或公告之項目及基準者。
  4. 未於第二項期間辦理財團法人登記,而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當地主管機關准延長一次,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屆期未辦理者,原許可失其效力。
  5. 第一項申請設立許可之要件、申請程序、審核期限、審查基準、許可證書之核發、撤銷廢止許可、停業、停辦、歇業與復業、擴充與縮減、遷移、財務收支處理、督導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6. 第二項但書小型設立之規模、面積、設施、人員配置、業務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7. 第五項之擴充、遷移,有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所定情事者,應依該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