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老人福利法第 37 條規定主管機關須對老人福利機構每三年評鑑一次,並禁止機構兼營營利或不當宣傳。
Q · 怎麼判斷一間安養院好不好?
查衛福部評鑑等第,比 Google 評價更準
依老人福利法第 37 條,主管機關每三年對老人福利機構進行一次評鑑,等第分為優、甲、乙、丙、丁五級,是判斷機構照護品質最具公信力的官方指標。本條同時禁止機構兼營營利、利用住民做商業推銷,並要求機構配合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拒絕。選擇機構時應先查最近一次評鑑結果,特別看人力配置與住民權益保障兩項分數,再實地參訪比對。
你媽住的安養院最近開始賣保健食品給住民、辦「健康講座」推銷靈骨塔,這條法律就是設來擋這種事的。老人福利機構有兩條紅線:不能兼營營利行為、不能利用機構做不當宣傳。同時主管機關每年要對這些機構做輔導、監督、檢查、評鑑,機構不能拒絕、不能阻擋、要乖乖配合並提供文件資料。2020 年修法後加了一道平衡設計:主管機關派人來檢查時,必須出示證明文件或可辨識的標誌,避免有人冒充稽查員。每三年舉行一次的評鑑結果是判斷一間機構好壞最權威的指標,比 Google 評價、媒體報導都更有公信力,因為它由主管機關依法做出、有法律效力、會直接影響機構能不能繼續經營和獲得補助。
老人福利法第 37 條為老人福利機構監督與評鑑的總則性規範,包含四項核心:禁止機構兼營營利或不當宣傳、賦予主管機關輔導監督檢查評鑑獎勵之權、課予機構配合檢查不得規避妨礙之義務、要求稽查人員執行職務時出示證件以防冒充。評鑑指標應依機構規模及性質訂定,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上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的「老人福利機構評鑑結果查詢系統」,輸入縣市和機構名稱就能看到最近一次評鑑等第(優、甲、乙、丙、丁)和各項目評分。評鑑每三年一次,依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進行。除看總等第,更要看住民權益保障與人力配置兩個區塊的分數。
看性質判斷。純粹衛教講座不算違法;若主要目的是推銷特定商品(保健食品、生前契約、塔位)並使機構取得對價,就違反第 37 條第 1 項不當宣傳。實務上主管機關通常認定機構場地用於商業推銷即屬違法,不需證明住民被強迫購買。
第 37 條第 3 項規定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必要文件、資料或協助,住民個資不能作為拒絕檢查的理由。但稽查員須依第 4 項出示證件或可辨識標誌,未出示前可合法要求確認身分;遇冒充者可能涉及詐欺或冒充公務員罪。
上衛福部社家署「老人福利機構評鑑結果查詢系統」,輸入縣市與機構名稱即可看最近一次等第與分項分數。
機構不得兼營營利或不當宣傳、主管機關應輔導監督檢查評鑑獎勵、機構須配合檢查、稽查人員須出示證件四件事。
機構利用其事業地位為廠商或商品推銷並取得對價,例如場地用於賣保健品、塔位;純衛教講座不算。
優、甲、乙、丙、丁五級,由主管機關依法做成,直接影響補助與能否繼續經營。
查總等第後細看人力配置、住民權益保障、緊急應變三項分數,丙丁等或三項偏低直接排除,再實地參訪比對。
拍照錄影保留收據蒐證,向機構所在地社會局檢舉,要求依第 37 條第 2 項啟動檢查。
向地方社會局提出書面檢舉並援引第 37 條第 2 項法定檢查義務,主管機關不能推託。
要求對方依第 37 條第 4 項出示執行職務證明文件或可辨識標誌,未出示可合法拒絕並向社會局查證。
評鑑由主管機關依法做成、有法律效力、機構難以操作;Google 評價可刷可刪,可信度差很多。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老人福利機構不得兼營營利行為或利用其事業為任何不當之宣傳。 主管機關對老人福利機構應予輔導、監督、檢查、評鑑及獎勵。 老人福利機構對前項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二項評鑑對象、項目、方式及獎勵方式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十三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原條文第一項前段所定老人福利機構應按年將工作報告及收支報告送請主管機關備查規定,係屬督導管理事項,於本法修正公布後,得於子法中訂定,爰予刪除;至於後段有關機構輔導事宜則移列第二項,並酌作修正。 三、參照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將原條文第一項後段及第二項合併修正為第二項及第四項。 四、原條文第三項移列為第一項並酌作文字修正。而所稱營利行為,係指依公司法設立公司始能經營之項目。 五、原條文第四項係老人福利機構辦理不善或違反原許可設立之標準等事項之處理方式,移列至罰則中加以規定,爰予刪除。
老人福利機構不得兼營營利行為或利用其事業為任何不當之宣傳。 主管機關對老人福利機構應予輔導、監督、檢查、評鑑及獎勵。 老人福利機構對前項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二項評鑑之指標應依老人福利機構規模及性質訂定;其評鑑對象、項目、方式及獎勵方式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現行評鑑工作雖然重要,但是已然出現重大影響,其不分機構規模及不分機構性質之統一性評鑑機制已造成與老人福利有關老人居住議題中「社區化」、「在地老化」發展方向之負面影響,一則嚴重擠壓小型機構之發展、二則卻又無形中鼓勵大型機構之成長。因此,評鑑指標應就「機構性質」及「機構規模」訂定,以求導正現行與社區化及在地老化趨勢背道而馳之作法。
老人福利機構不得兼營營利行為或利用其事業為任何不當之宣傳。 主管機關對老人福利機構,應予輔導、監督、檢查、評鑑及獎勵。 老人福利機構對前項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必要之文件、資料或其他協助。 主管機關人員執行第二項之輔導、監督、檢查及評鑑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 第二項評鑑之指標,應依老人福利機構規模及性質訂定;其評鑑之對象、項目與方式、獎勵之對象與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三、為保障服務對象之權益,於第三項明定老人福利機構接受主管機關檢查,應提供必要之協助,包含提供文件及資料等。 四、參照行政罰法第三十三條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增列第四項有關主管機關人員執行輔導、監督、檢查及評鑑時應遵循之事項。 五、原第四項移列至第五項,並配合評鑑及獎勵實務需要,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一、原條文第十三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原條文第一項前段所定老人福利機構應按年將工作報告及收支報告送請主管機關備查規定,係屬督導管理事項,於本法修正公布後,得於子法中訂定,爰予刪除;至於後段有關機構輔導事宜則移列第二項,並酌作修正。 三、參照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將原條文第一項後段及第二項合併修正為第二項及第四項。 四、原條文第三項移列為第一項並酌作文字修正。而所稱營利行為,係指依公司法設立公司始能經營之項目。 五、原條文第四項係老人福利機構辦理不善或違反原許可設立之標準等事項之處理方式,移列至罰則中加以規定,爰予刪除。
現行評鑑工作雖然重要,但是已然出現重大影響,其不分機構規模及不分機構性質之統一性評鑑機制已造成與老人福利有關老人居住議題中「社區化」、「在地老化」發展方向之負面影響,一則嚴重擠壓小型機構之發展、二則卻又無形中鼓勵大型機構之成長。因此,評鑑指標應就「機構性質」及「機構規模」訂定,以求導正現行與社區化及在地老化趨勢背道而馳之作法。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三、為保障服務對象之權益,於第三項明定老人福利機構接受主管機關檢查,應提供必要之協助,包含提供文件及資料等。 四、參照行政罰法第三十三條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增列第四項有關主管機關人員執行輔導、監督、檢查及評鑑時應遵循之事項。 五、原第四項移列至第五項,並配合評鑑及獎勵實務需要,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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