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 第 3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主管機關對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許可設立而從事照顧服務者,應派員進入該場所檢查。受檢查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必要之文件、資料或其他協助。
- 主管機關人員執行前項檢查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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