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適用裁罰額度疑義一案
要旨
函詢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適用裁罰額度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適用裁罰額度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查空氣污染防制法中所稱公私場所,包括工商廠場及非工商廠場。工商廠場係指從事營利、工商活動行為或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設立之公私場所,如公司、工廠(場)及商業場所等。
二、有關公私立學校應以工商廠場以外之公私場所認定;而醫療院所無論公私立,因屬需經目的事業機關核准始得設立之公私場所,故應以工商廠場認定之。另查老人福利法第 36 條第規定,私人或團體設立老人福利機構,應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本案所詢之私立療養院,建議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是否屬需設立許可始得設立之公私場所,俾據以確認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時,應以工商廠場或非工商廠場認定。
三、另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 5 條至第 15 條規定,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應採行各項空氣污染防制設施,違反者,依空氣污染物防制法第 56 條規定處分。倘有財團法人辦理「醫療大樓新建工程」、「宿舍新建工程」等營建工程,於工程施工期間,違反前揭管理辦法規定者,應以營建業主為處分對象;另依前揭規定,如營建業主屬醫療院所者,應屬適用工商廠場之裁罰額度規定。
四、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逕行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