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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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其所使用具粉塵逸散性之工程材料、砂石、土石方或廢棄物,且其堆置於營建工地者,應採行下列有效抑制粉塵之防制設施之一: 一、覆蓋防塵布。 二、覆蓋防塵網。 三、配合定期噴灑化學穩定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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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營建業主在進行營建工程時,如果使用具粉塵散發性的工程材料、砂石、土石方或廢棄物並且堆置在工地上,則應當採取有效的粉塵抑制防制設施,例如覆蓋防塵布、覆蓋防塵網或者配合定期噴灑化學穩定劑。 這條法規要求營建業主在工地上處理粉塵散發性的材料時,必須採取有效的防制措施,以避免造成空氣污染。舉例來說,如果營建工地正在使用砂石或土石方,則應當覆蓋防塵布或網,或者使用化學穩定劑來控制粉塵散發。這樣可以保障周遭環境的空氣品質不受到影響。 參考資料: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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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