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其所使用具粉塵逸散性之工程材料、砂石、土石方或廢棄物,且其堆置於營建工地者,應採行下列有效抑制粉塵之防制設施之一: 一、覆蓋防塵布。 二、覆蓋防塵網。 三、配合定期噴灑化學穩定劑。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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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其所使用具粉塵逸散性之工程材料、砂石、土石方或廢棄物,且其堆置於營建工地者,應採行下列有效抑制粉塵之防制設施之一: 一、覆蓋防塵布。 二、覆蓋防塵網。 三、配合定期噴灑化學穩定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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