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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空氣污染防制法所稱工商廠場認定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08 年 01 月 10 日

要旨

函詢空氣污染防制法所稱工商廠場認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空氣污染防制法所稱工商廠場認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查空氣污染防制法(下稱空污法)中所稱公私場所,包括工商廠場及非工商廠場。工商廠場係指從事營利、工商活動行為或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設立之公私場所,如公司、工廠(場)及商業場所等。

二、另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 5 條至第 15 條規定,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應採行各項空氣污染防制設施,違反者,依空污法第 62 條規定處分。

三、本案貴轄○○公司如屬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設立之公私場所,且其為「○○市○○區○○自辦市地重劃區公共設施工程」之營建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應屬適用工商廠場之裁罰額度規定。

四、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逕行判定。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函詢空氣污染防制法所稱工商廠場認定疑義一案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10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