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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6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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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私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操作許可或勒令歇業: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或依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空氣污染物季排放量之記錄、申報及管理事項之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或依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監測或檢驗測定結果之記錄、申報、保存、連線作業規範、完成設置或連線期限及管理事項之規定。 四、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或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空氣污染物收集、防制或監測設施之規格、設置、操作、檢查、保養、記錄及管理事項之規定。 五、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未依許可證內容設置、變更或操作及第四項所定辦法有關設置與操作許可管理事項之規定。 六、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未重新申請核發設置或操作許可證。 七、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或依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空氣污染物總量及濃度之核准內容及管理規定。 八、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未定期提報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或提報之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未符合同條第四項規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限期補正而屆期未完成補正。
  2. 2.前項情形,於同一公私場所有數固定污染源或同一固定污染源排放數空氣污染物者,應分別處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空污法第62條規範違規罰則:一般處2萬至100萬,工商廠場處10萬至2000萬元,並通知限期補正改善,屆期未改按次處罰,情節重大得停工停業或廢止操作許可。

Q · 工廠空污被環保局抓到,會罰多少錢?

工商廠場10萬至2000萬,且每個污染源分別計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一般公私場所違規處2萬至100萬元,工商廠、場則處10萬至2000萬元,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關鍵在第二項:同一場所有數個固定污染源、或同一污染源排放數種空氣污染物者,應分別處罰。也就是說2000萬不是單一上限,而是每個污染源各自的上限,一次稽查抓到多源多污染物可能累計遠超此數。屆期未改善才按次處罰,情節重大得令停工停業,必要時廢止操作許可。

深度解讀

空污法罰款的真正可怕之處不在於最高罰金的數字,而在於計算方式。第62條表面上寫工商廠場罰款上限二千萬,但第二項埋了一個倍數計算規則:同一場所有多個污染源,分別罰;同一個污染源排放多種污染物,分別罰。一次稽查抓到三支排放管道各排兩種污染物,理論上六筆獨立處罰累計。這條也是2018年修法的核心戰場:之前是「按日連續處罰」,每天累計算到改善為止,現在改成「按次處罰」,主管機關每次稽查才能罰一次。對工廠來說,這是計算邏輯的鬆綁,但鬆綁同時罰金上限從一百萬拉到二千萬,整體威力沒有減少。最關鍵的是「限期補正」這四個字:你接到罰單後在期限內完成改善,就不會繼續被罰;屆期未改善才會「按次」處罰,必要時令停工停業甚至廢止許可。這個改善窗口,是工廠保命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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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62 條規定:「公私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6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