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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空氣污染防制法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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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未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取得許可證,逕行設置、變更或操作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停工及限期申請取得設置或操作許可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63 條規定,未取得許可證逕行設置、變更或操作固定污染源者,工商廠場可處 10 萬至 2000 萬元罰鍰並令停工。

Q · 工廠沒申請空污許可就開機會怎樣?

工商廠場最高罰 2000 萬,還令停工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63 條,公私場所未依第 24 條第 1 項或第 2 項取得許可證,就逕行設置、變更或操作固定污染源者,處 2 萬至 100 萬元罰鍰;若違反者為工商廠、場,加重為 10 萬至 2000 萬元罰鍰,並令停工及限期申請取得設置或操作許可證。關鍵在「逕行」二字,指完全沒申請就動手;有許可但違反內容則適用第 62 條。

白話解讀

很多老闆看到「2000 萬」這個數字會以為自己看錯。沒看錯,這就是工商廠場無證運作的罰鍰天花板。更狠的是後半句:「並令停工」,整條生產線立刻停擺,每停一天的損失自己算。這條法律有兩個你必須記住的關鍵詞:「設置」和「操作」。它們是兩張不同的許可證,要分開申請。你蓋好廠房是設置許可的事,你開機運作是操作許可的事,法律上是兩件事。很多業者搞混,以為設置許可下來就能開工,結果直接踩進這條的射程範圍。還有「逕行」這個詞是這條的引信:你完全沒申請就動工才適用這條;如果你有許可但違反許可內容,那是第 62 條的事。差一個字,差的是整條罰則邏輯。

法律定性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63 條為固定污染源許可制度的核心罰則,處罰「未取得設置或操作許可證即逕行設置、變更或操作」的無證運作行為。設置許可與操作許可是兩張獨立許可證,須分別申請;工商廠、場違反時罰鍰上限達 2000 萬元,並附帶停工與限期補辦許可的雙重效果。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的小工廠才幾台機器也要申請許可嗎?

看你的設備是不是固定污染源。環境部公告有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的固定污染源清單,從油漆作業、表面塗裝、印刷、燒結、熱處理到鍋爐都在內。設備種類加上規模只要超過門檻就要申請,跟公司大小無關。動工前向地方環保局做固定污染源歸屬諮詢,比動工後被罰便宜得多。

Q2被勒令停工後我可以邊申請邊運作嗎?

不行。令停工是行政處分立即生效,繼續運作會構成新的違規並可能觸發行政執行法的怠金。你能做的是申請自願停工、但保留少量機具進行許可申請所需的測試運轉,這要主管機關書面同意。現在工業區周邊布有空品微型感測物聯網與遠端監測,偷偷開機越來越難躲查。

Q3罰鍰可以申請減免或分期嗎?

罰鍰金額由主管機關依裁罰準則裁量決定,已裁處的罰鍰可申請分期繳納,但減免空間極小,除非能證明違規極輕微且已迅速改善。真正能影響金額的是裁處前的陳述意見階段,等正式裁處書出來後翻盤的難度與成本都會大幅提高。

Q4空污法第 63 條罰多少?

一般處 2 萬至 100 萬元;違反者為工商廠場時加重為 10 萬至 2000 萬元,並令停工及限期申請許可。

Q5什麼是固定污染源?

依環境部公告清單,油漆塗裝、印刷、鍋爐、熱處理等設備達規模門檻即屬固定污染源,須申請許可,與公司大小無關。

Q6設置許可和操作許可差在哪?

設置許可管能不能蓋與裝設備,操作許可管能不能開機運作,是兩張要分別申請的許可證。

Q7逕行設置操作是什麼意思?

指完全沒申請許可就動工或開機,這正是第 63 條的引信,與有許可違反內容的第 62 條不同。

Q8固定污染源許可怎麼申請?

先確認設備是否屬應申請清單,再申請設置許可,完成試運轉後申請操作許可,全程約 3 至 6 個月。

Q9被環保局開罰後怎麼處理?

收到稽查通知先停機,委託環保顧問啟動許可程序,在裁處前的陳述意見階段爭取罰鍰下限。

Q10工廠擴增設備要重新申請嗎?

要。新增噴塗線或擴增製程等同新設,須在動工前完成變更許可,不能先裝再補。

Q11怎麼確認設備到底要不要申請?

對照環境部公告的固定污染源清單與排放規模門檻,動工前向地方環保局做歸屬諮詢。

Q12第 63 條 vs 第 62 條差在哪?

第 63 條罰完全沒申請就動工,第 62 條罰有許可但違反許可內容、記錄或申報。差一個字差整套罰則邏輯。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第63條第62條第64條
適用情形完全未取得許可證即逕行設置變更操作已取得許可但違反許可內容、記錄、申報違反使用許可證相關規定
關鍵詞逕行(沒申請就做)違反許可內容違反使用許可證
工商廠場罰鍰上限2000 萬元依該條規定依該條規定
附帶效果令停工 + 限期申請取得許可證通知限期補正改善通知限期補正改善

第63條

適用情形
完全未取得許可證即逕行設置變更操作
關鍵詞
逕行(沒申請就做)
工商廠場罰鍰上限
2000 萬元
附帶效果
令停工 + 限期申請取得許可證

第62條

適用情形
已取得許可但違反許可內容、記錄、申報
關鍵詞
違反許可內容
工商廠場罰鍰上限
依該條規定
附帶效果
通知限期補正改善

第64條

適用情形
違反使用許可證相關規定
關鍵詞
違反使用許可證
工商廠場罰鍰上限
依該條規定
附帶效果
通知限期補正改善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大気汚染防止法第 6 条・第 33 条の 2(ばい煙発生施設の設置届出義務違反に対する罰則)
韓國대기환경보전법 제23조·제89조(배출시설 무허가 설치·운영 처벌)
中國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99 条(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罚)
德國Bundes-Immissionsschutzgesetz (BImSchG) § 4 i.V.m. § 62(Betrieb genehmigungsbedürftiger Anlagen ohne Genehmigung)
法國Code de l'environnement art. L.171-7 et L.514-1(exploitation d'une ICPE sans autorisation environnementale)
美國Clean Air Act § 165 / Title V (42 U.S.C. § 7475, § 7661a)(construction or operation without PSD/operating permi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871229 全文修正)

不依第四十條規定檢驗,或經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者,處汽車使用人或所有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新增之第三十六條,增列其對應罰則。

(0910521 全文修正)

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五條規定者,處使用人或所有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前項罰鍰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八條移列。   二、修正條次將句中「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分別修正為「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

(1070625 全文修正)

公私場所未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取得許可證,逕行設置、變更或操作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停工及限期申請取得設置或操作許可證。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提高罰鍰上限,並酌作文字修正。

(0871229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新增之第三十六條,增列其對應罰則。

(091052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八條移列。   二、修正條次將句中「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分別修正為「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

(1070625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提高罰鍰上限,並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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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63 條規定:「公私場所未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取得許可證,逕行設置、變更或操作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6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6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