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6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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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未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取得許可證,逕行設置、變更或操作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停工及限期申請取得設置或操作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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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63 條規定,未取得許可證逕行設置、變更或操作固定污染源者,工商廠場可處 10 萬至 2000 萬元罰鍰並令停工。
Q · 工廠沒申請空污許可就開機會怎樣?
工商廠場最高罰 2000 萬,還令停工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63 條,公私場所未依第 24 條第 1 項或第 2 項取得許可證,就逕行設置、變更或操作固定污染源者,處 2 萬至 100 萬元罰鍰;若違反者為工商廠、場,加重為 10 萬至 2000 萬元罰鍰,並令停工及限期申請取得設置或操作許可證。關鍵在「逕行」二字,指完全沒申請就動手;有許可但違反內容則適用第 62 條。
深度解讀
很多老闆看到「2000 萬」這個數字會以為自己看錯。沒看錯,這就是工商廠場無證運作的罰鍰天花板。更狠的是後半句:「並令停工」,整條生產線立刻停擺,每停一天的損失自己算。這條法律有兩個你必須記住的關鍵詞:「設置」和「操作」。它們是兩張不同的許可證,要分開申請。你蓋好廠房是設置許可的事,你開機運作是操作許可的事,法律上是兩件事。很多業者搞混,以為設置許可下來就能開工,結果直接踩進這條的射程範圍。還有「逕行」這個詞是這條的引信:你完全沒申請就動工才適用這條;如果你有許可但違反許可內容,那是第 62 條的事。差一個字,差的是整條罰則邏輯。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公私場所名詞
-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條文
- 罰鍰名詞
-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24 條條文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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