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6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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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申報,屆期仍未遵行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使用許可或勒令歇業: 一、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或依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使用許可證之許可條件、記錄、申報及管理事項之規定。 二、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或依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使用許可證之許可條件、記錄、申報及管理事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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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64 條處罰違反操作許可條件、記錄與申報的行為,工商廠場罰 10 萬至 2000 萬元,按次處罰,情節重大可令停工。
Q · 工廠沒超標,只是文件沒填好,環保局能罰嗎?
能。本條罰的是程序義務違反,與有沒有超標脫鉤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64 條,違反操作許可證的許可條件、記錄或申報規定(即違反第 28 條或第 29 條相關義務),不論實際排放有無超標,主管機關都可開罰。公私場所處 2 萬至 100 萬元;屬工商廠、場者處 10 萬至 2000 萬元,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遵行按次處罰;情節重大得令停工停業,必要時廢止使用許可。許可條件偏離、紀錄不全、申報遲延或不實,任一項都能單獨成罰。
深度解讀
在環保稽查的世界,有一條沒人告訴你的真相:政府罰你最重的,往往不是你真的排放了什麼,而是你沒按規定「紀錄、申報、遵守許可條件」。這條就是那把刀。一張原本應該按時填的監測表,沒交、晚交、填錯,工商廠場最高可以罰兩千萬。工廠老闆以為合法經營就是「不要超標」,但實際上合法經營是「所有文件、紀錄、申報全部到位」。許可證上寫的每一項條件,從燃料種類、設備規格、操作方式到紀錄頻率,任何一項偏離,環保局都可以開單。107 年修法後改成「按次處罰」,意思是每查到一次就是一筆,不是按天累加,但稽查可以反覆來。情節重大還能勒令停工停業、廢止許可,等於直接斷你的命脈。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公私場所名詞
- 罰鍰名詞
- 廢止名詞
- 勒令歇業名詞
- 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條文
- 記錄名詞
- 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條文
-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28 條條文
-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29 條條文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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