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空污法第65條規範空品緊急應變罰則:工商廠場最高罰兩千萬元並得令停工,違規駕駛限制車輛者罰一千五到三萬元。
Q · 紫爆日開到被限制的車上路,真的會被罰嗎?
會。開到限制名單上的車,個人罰1500到3萬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5條第2項,違反空品緊急應變期間禁止或限制交通工具使用之管理規定者,處交通工具使用人或所有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重點是:行政罰不適用「不知者無罪」,只要主管機關已透過電視、廣播、警報簡訊公告,事後說不知道幾乎難以免責。
空氣品質紫爆的那一天,新聞跑馬燈上寫「啟動空氣品質緊急應變」,多數人滑過去就忘了。但這六個字背後是真實的法律權力:政府可以下令工廠停工,可以禁止特定車輛上路,可以用罰鍰當執行的牙齒。65 條就是這套牙齒的條文。工廠違規最重罰兩千萬,情節重大還會被命令停工;一般公私場所罰兩萬到一百萬;個人開禁制車輛上路,罰一千五到三萬。多數人對這條沒感覺,是因為他們以為空污緊急應變只跟工廠有關。但只要主管機關發布限制特定車種上路的命令,你開的車如果在名單上,不管你知不知情,一旦上路就是違規。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5條為空品緊急應變的罰則性規範,針對違反第14條第1項及授權辦法之緊急防制措施者,依主體分三級裁罰:工商廠場十萬至二千萬元並得令停工、一般公私場所二萬至一百萬元、交通工具使用人或所有人一千五百至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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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應變是針對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的非常時期措施,不是日常監測。要看AQI達紅色警示或紫爆等級,主管機關才會發布應變命令。平常的排放管制依日常許可標準,與本條緊急應變罰則是兩套不同系統。檢舉緊急應變期間違規,要明確指出當時是哪一級警報、機關公告的限制內容,越具體越容易立案。
行政罰法第7條規定違反義務須出於故意或過失才處罰,但只要主管機關有透過電視、廣播、警報簡訊發布,不知道就很難說服訴願會。訴願時主張公告管道不足,要提具體證據(簡訊系統故障截圖、廣播未播目擊證人),比泛泛說我不知道有用十倍。
停工是行政命令,雇主必須遵守。員工薪資依勞基法處理,雇主違反環保法導致停工通常被認定可歸責於雇主,工資應照給。遇到雇主以停工為由扣薪,先撥1955勞工專線或向當地勞工局申訴調解,走協商管道效率最高。
工商廠場10萬到2000萬並得停工,一般公私場所2萬到100萬,違規開限制車輛1500到3萬。
工商廠場最重(含停工)、一般公私場所次之、交通工具使用人最輕但無改正緩衝。
AQI達紅色警示或紫爆等級時,主管機關依第14條發布的非常時期防制命令,與日常排放管制不同。
工商廠場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令停工或停業,是本條最強制的手段。
拍照錄影記下時間地點,撥環保署0800-066-666通報,屬實還可依公害陳情要點領獎金。
處分書送達次日起30天內提訴願,檢視送達合法性、比例原則、公告管道是否完備。
立即啟動降載,用截圖與廠內監控留時間戳,作為已盡應變措施的抗辯證據。
提具體佐證如簡訊系統故障截圖、廣播未播目擊證人、所在區域未公告紀錄。
65條罰緊急應變期間違規,64條罰固定污染源許可相關違規,適用時機與義務來源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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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通知限期補正、改善或申報者,其補正、改善或申報期間,以九十日為限。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及負責汽車召回改正之製造者或進口商未能於前項期限內完成改善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具體改善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延長,主管機關應依實際狀況核定改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未切實依改善計畫執行,經查屬實者,主管機關得立即終止其改善期限,並從重處罰。 固定污染源及交通工具於改善期間,排放之空氣污染物超過原據以處罰之排放濃度或排放量者,應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七條移列。 二、第二項新增。增列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及負責汽車召回改正之製造者或進口商,得依實際需要申請延長改善期限。 三、第三項新增。明定改善期間不得惡化原則。
製造者或進口商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未通知召回者,按每輛車處新臺幣十萬元罰鍰。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八條移列。 二、修正條次,並將句中「第三十六條」修正為「第三十七條」。
公私場所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或依同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採取緊急防制措施之管理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令其停工或停業。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或依同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禁止或限制交通工具使用之管理規定者,處交通工具使用人或所有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提高罰鍰上限、明確處罰要件及為符比例原則,爰參照前條規範方式,於第一項對工商廠、場及非工商廠、場之違規分別訂定不同罰鍰額度。 三、第二項明確規範處罰要件,並酌作文字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七條移列。 二、第二項新增。增列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及負責汽車召回改正之製造者或進口商,得依實際需要申請延長改善期限。 三、第三項新增。明定改善期間不得惡化原則。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八條移列。 二、修正條次,並將句中「第三十六條」修正為「第三十七條」。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提高罰鍰上限、明確處罰要件及為符比例原則,爰參照前條規範方式,於第一項對工商廠、場及非工商廠、場之違規分別訂定不同罰鍰額度。 三、第二項明確規範處罰要件,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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