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6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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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空污法第65條規範空品緊急應變罰則:工商廠場最高罰兩千萬元並得令停工,違規駕駛限制車輛者罰一千五到三萬元。
Q · 紫爆日開到被限制的車上路,真的會被罰嗎?
會。開到限制名單上的車,個人罰1500到3萬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5條第2項,違反空品緊急應變期間禁止或限制交通工具使用之管理規定者,處交通工具使用人或所有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重點是:行政罰不適用「不知者無罪」,只要主管機關已透過電視、廣播、警報簡訊公告,事後說不知道幾乎難以免責。
深度解讀
空氣品質紫爆的那一天,新聞跑馬燈上寫「啟動空氣品質緊急應變」,多數人滑過去就忘了。但這六個字背後是真實的法律權力:政府可以下令工廠停工,可以禁止特定車輛上路,可以用罰鍰當執行的牙齒。65 條就是這套牙齒的條文。工廠違規最重罰兩千萬,情節重大還會被命令停工;一般公私場所罰兩萬到一百萬;個人開禁制車輛上路,罰一千五到三萬。多數人對這條沒感覺,是因為他們以為空污緊急應變只跟工廠有關。但只要主管機關發布限制特定車種上路的命令,你開的車如果在名單上,不管你知不知情,一旦上路就是違規。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公私場所名詞
- 第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 罰鍰名詞
-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14 條條文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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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