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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6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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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私場所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或依同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採取緊急防制措施之管理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令其停工或停業。
  2. 2.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或依同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禁止或限制交通工具使用之管理規定者,處交通工具使用人或所有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空污法第65條規範空品緊急應變罰則:工商廠場最高罰兩千萬元並得令停工,違規駕駛限制車輛者罰一千五到三萬元。

Q · 紫爆日開到被限制的車上路,真的會被罰嗎?

會。開到限制名單上的車,個人罰1500到3萬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5條第2項,違反空品緊急應變期間禁止或限制交通工具使用之管理規定者,處交通工具使用人或所有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重點是:行政罰不適用「不知者無罪」,只要主管機關已透過電視、廣播、警報簡訊公告,事後說不知道幾乎難以免責。

深度解讀

空氣品質紫爆的那一天,新聞跑馬燈上寫「啟動空氣品質緊急應變」,多數人滑過去就忘了。但這六個字背後是真實的法律權力:政府可以下令工廠停工,可以禁止特定車輛上路,可以用罰鍰當執行的牙齒。65 條就是這套牙齒的條文。工廠違規最重罰兩千萬,情節重大還會被命令停工;一般公私場所罰兩萬到一百萬;個人開禁制車輛上路,罰一千五到三萬。多數人對這條沒感覺,是因為他們以為空污緊急應變只跟工廠有關。但只要主管機關發布限制特定車種上路的命令,你開的車如果在名單上,不管你知不知情,一旦上路就是違規。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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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65 條規定:「公私場所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或依同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採取緊急防制措施之管理規定者,處新臺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6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6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