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公私場所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檢具符合排放標準..或其他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報請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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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公私場所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檢具符合排放標準…或其他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報請查驗。本案中○輸油管線洩漏整治工程作業區,經貴局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條臭氣周界排放標準之規定,據以處分並通知其應改善期限屆滿前,檢具符合排放標準之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報請查驗時,因目前本署並無認可環境檢驗測定機構進行臭氧之測定,可要求其提出降低臭氣濃度之具體改善措施,或與臭氣相關之空氣污染物符合排放標準檢測報告等證明文件,作為認定改善完成與否之參考依據;另為確認污染源臭氧是否符合周界排放標準,中○公司可委請具臭氣測定能力之學術或環境檢測機構,檢附公告檢測方法相關之品保品管文件,經本署環檢所審查通過後進行檢測,該結果即可作為認定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之依據。
二、空氣污染防制法所稱之污染源,係指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物理或化學操作單元,故輸油管線破裂造成洩漏,致產生逸散油氣臭味之空氣污染,屬空氣污染防制法規範之污染源。本案倘污染係由於輸油管線遭盜油引起漏油,致造成空氣污染時,依法應處分盜油者;倘污染係漏油整治作業過程所造成者,即可據以處分從事整治作業之中○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