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6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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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操作許可或勒令歇業: 一、未依第八條第三項規定削減污染物排放量。 二、違反第八條第五項所定辦法有關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交易及管理事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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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空污法第61條罰則:工商廠場未依規定削減污染物排放量、或違反排放量交易管理者,處10萬至2000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情節重大得停工停業。
Q · 工廠沒做到該削減的污染量會怎樣?
工商廠場最高罰2000萬,還可能限期改善、按次處罰甚至勒令歇業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1條,工商廠場未依第8條第3項削減污染物排放量,或違反第8條第5項排放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交易及管理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未完成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得令停工或停業,必要時廢止操作許可或勒令歇業。一般公私場所則為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深度解讀
台灣有一個 24 小時運作但媒體幾乎不報的市場,賣的不是商品,是「不污染的權利」。在空氣品質不達標的三級防制區(高雄、台中、雲林這些地方),工廠依空污法第 8 條必須削減污染物排放量。削減的份額可以保留、可以抵換、可以交易給其他工廠。聽起來像歐盟碳交易市場?沒錯,邏輯一樣。第 61 條就是這個市場的執法鞭子:工廠該削減沒削減,或在認可、抵換、交易過程中違反規定,工商廠場最低十萬起跳,最高二千萬,還可能被勒令停工、停業,甚至廢止操作許可、勒令歇業。這條罰則的真正意義不是「罰錢」,是讓污染權市場能正常運轉。沒有罰則,市場參與者就會作弊;有了罰則,削減才是真削減。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公私場所名詞
- 罰鍰名詞
- 廢止名詞
- 勒令歇業名詞
- 第八條第三項條文
- 第八條第五項條文
-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8 條條文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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