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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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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操作許可或勒令歇業: 一、未依第八條第三項規定削減污染物排放量。 二、違反第八條第五項所定辦法有關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交易及管理事項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空污法第61條罰則:工商廠場未依規定削減污染物排放量、或違反排放量交易管理者,處10萬至2000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情節重大得停工停業。

Q · 工廠沒做到該削減的污染量會怎樣?

工商廠場最高罰2000萬,還可能限期改善、按次處罰甚至勒令歇業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1條,工商廠場未依第8條第3項削減污染物排放量,或違反第8條第5項排放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交易及管理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未完成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得令停工或停業,必要時廢止操作許可或勒令歇業。一般公私場所則為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白話解讀

台灣有一個 24 小時運作但媒體幾乎不報的市場,賣的不是商品,是「不污染的權利」。在空氣品質不達標的三級防制區(高雄、台中、雲林這些地方),工廠依空污法第 8 條必須削減污染物排放量。削減的份額可以保留、可以抵換、可以交易給其他工廠。聽起來像歐盟碳交易市場?沒錯,邏輯一樣。第 61 條就是這個市場的執法鞭子:工廠該削減沒削減,或在認可、抵換、交易過程中違反規定,工商廠場最低十萬起跳,最高二千萬,還可能被勒令停工、停業,甚至廢止操作許可、勒令歇業。這條罰則的真正意義不是「罰錢」,是讓污染權市場能正常運轉。沒有罰則,市場參與者就會作弊;有了罰則,削減才是真削減。

法律定性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1條為削減量管理與排放量交易市場之罰則性規範,處罰兩種違規型態:一是未依第8條第3項核定的應削減污染物排放量達成削減,二是違反第8條第5項辦法中關於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交易及管理事項之規定,藉由罰鍰加多層次處置維持污染權交易市場運作的可信度。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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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工廠之間真的可以買賣污染嗎?

真的可以。空污法第8條第5項授權訂定《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A廠超額削減的量可以賣給B廠抵用,法律上完全合法。第61條罰的是假交易、沒削減卻說有削減、用未經認可的差額抵換這類市場作弊。內行人提示:合法交易要事先報主管機關認可,事後才補的交易紀錄通常不被承認。

Q2罰二千萬之後還會勒令停業,有沒有先後順序?

條文寫情節重大者「得」令停工或停業,所以停業不是必然。主管機關會看違規金額、歷史違規與改善配合度,通常先按金額罰加限期改善,改善期過了還不行才升級停工停業,再嚴重才廢止操作許可。內行人提示:被通知限期改善時,主動去環保局問清楚改善標準與驗收方式,比花錢請律師更能救你。

Q3公司被罰之後想申訴可以嗎?

可以。罰鍰是行政處分,收到處分書30天內可向環境部訴願會提訴願。但第61條處分基於未達成核定削減量這種客觀數字,要翻案很難,較有勝算的是爭裁量過當、金額過高、情節認定錯誤。內行人提示:訴願期間原處分不停止執行,罰得重會影響資金鏈時要同時聲請停止執行,很多公司忘了做,等帳戶被執行才想起來已來不及。

Q4空污法第61條罰多少錢?

公私場所2萬至100萬,工商廠場10萬至2000萬,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未改善按次處罰。

Q5空污法第61條罰的是什麼行為?

罰兩種:未依第8條第3項削減應削減的排放量,或違反第8條第5項排放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交易管理規定。

Q6排放量交易是什麼?

工廠超額削減的排放量差額,經主管機關認可後可保留、抵換或交易給其他工廠抵用的市場機制,類似碳交易。

Q7什麼叫三級防制區?

空氣品質未符合標準的地區,環境部公告,區內固定污染源負有依第8條削減排放量的義務。

Q8工廠削減量達不到怎麼合法補救?

提前試算缺口,依第8條第5項向超額削減廠商洽談差額認可、抵換或交易,並事先報主管機關認可。

Q9收到限期改善通知怎麼處理?

確認改善項目與期限(90日為限),逐項書面回覆,改善計畫先經環工技師簽證再送件避免一退再退。

Q10罰鍰金額怎麼算?

依污染源種類、污染物項目、程度、特性、危害程度及違反所得利益,按裁處基準辦法計算,10萬至2000萬間裁量。

Q11居民懷疑工廠沒達標怎麼檢舉?

向地方環保局舉報並引用第8條第3項與第61條,要求查核當年度核定削減量與實際達成數,機關須書面回覆。

Q12第61條 vs 第60條差在哪?

第60條罰違反第6條第1項(排放標準);第61條罰削減量未達標與交易違規,兩者級距雷同但義務基礎不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大気汚染防止法(排出基準違反の罰則)/東京都環境確保条例(総量削減義務と排出量取引制度)
韓國대기환경보전법(배출허용기준 위반 벌칙)/온실가스 배출권의 할당 및 거래에 관한 법률(K-ETS)
中國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99条以下(超标排放罚则)/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德國Bundes-Immissionsschutzgesetz (BImSchG) §§ 62 ff. / Treibhausgas-Emissionshandelsgesetz (TEHG)
法國Code de l'environnement, art. L226-9 et suivants (sanctions) / système EU ETS (directive 2003/87/CE)
美國Clean Air Act § 113 (42 U.S.C. § 7413, penalties) / Title IV Acid Rain Program cap-and-trade (42 U.S.C. § 7651)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3

(0871229 全文修正)

違反依第三十八條所定之辦法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五條移列,文字酌作修正。

(0910521 全文修正)

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操作許可證或勒令歇業。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五條移列。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使合法行政處分失效應以「廢止」文字表示,爰修正「撤銷」為「廢止」。

(1070625 全文修正)

公私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操作許可或勒令歇業:   一、未依第八條第三項規定削減污染物排放量。   二、違反第八條第五項所定辦法有關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交易及管理事項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提高罰鍰上限、原第二項文字整併至序文後段,爰予刪除。依司法實務見解,義務人不遵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其改善之行政法上義務,予以裁罰,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而非執行罰;又主管機關對其有無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逐次依職權調查事實及證據,以作為裁罰之基礎,而非按日予以處罰,爰將「按日連續處罰」修正為「按次處罰」。   三、考量廢止之對象應為「許可」之處分,爰將序文「廢止其操作許可證」修正為「廢止其操作許可」。   四、為符處罰明確性及法制體例,爰依違反條次分列二款規定,並明確規範處罰要件。   五、配合第一項修正,爰刪除原條文第二項。

(0871229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五條移列,文字酌作修正。

(091052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五條移列。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使合法行政處分失效應以「廢止」文字表示,爰修正「撤銷」為「廢止」。

(1070625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提高罰鍰上限、原第二項文字整併至序文後段,爰予刪除。依司法實務見解,義務人不遵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其改善之行政法上義務,予以裁罰,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而非執行罰;又主管機關對其有無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逐次依職權調查事實及證據,以作為裁罰之基礎,而非按日予以處罰,爰將「按日連續處罰」修正為「按次處罰」。   三、考量廢止之對象應為「許可」之處分,爰將序文「廢止其操作許可證」修正為「廢止其操作許可」。   四、為符處罰明確性及法制體例,爰依違反條次分列二款規定,並明確規範處罰要件。   五、配合第一項修正,爰刪除原條文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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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61 條規定:「公私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6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