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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私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操作許可或勒令歇業: 一、未依第八條第三項規定削減污染物排放量。 二、違反第八條第五項所定辦法有關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交易及管理事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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