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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6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私場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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