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6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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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空污法第60條規定,違反第6條第1項者處2萬至100萬元罰鍰;工商廠場則處10萬至2千萬元並強制令停工。
Q · 工廠違反空污法第6條第1項會被罰多少、會停工嗎?
工商廠場最高罰2千萬並強制停工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0條,公私場所違反第6條第1項者處2萬至100萬元罰鍰;若違反者為工商廠、場,罰鍰加重為10萬至2千萬元,並「令停工」。停工是強制效果而非裁量,除非提訴願並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聲請停止執行獲准,否則停工命令於送達當日生效。
深度解讀
很多工廠老闆對環保法規的態度是「罰多少?我繳」。這條會把這個算盤打翻。違反空污法第6條第1項,工商廠、場的罰鍰上限是兩千萬,這個數字嚇人。但真正讓你心跳停一拍的不是這個,是後面那三個字:「並令停工」。不是「得令停工」,不是「情節重大者令停工」,而是強制、無條件、必然發生的停工命令。對一條月產值上億的生產線來說,停工三個月就足以讓整年財報蒸發。第6條第1項管的是空氣品質維護區內的固定污染源:既存源要在期限內提出改善計畫,新設或變更的污染源要採用最佳可行控制技術(BACT,指經評估後技術可行且成本合理的最高等級控制技術),屬於特殊性工業還要額外提供抵換排放量。任一件沒做到,這條就會找上你。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7 則
- 法制字第 10802501580 號
- 函詢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82 條所稱情節重大之疑義一案。
- 函詢餐飲業未有效防制空氣污染致散布油煙或惡臭時之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為何疑義案
- 廢/停 函詢對無照營業之流動攤販排放空氣污染物污染環境,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規定,經多次處分仍不見改善且不繳罰鍰之處理疑義案
- 貴轄民營掩埋場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因違反情節重大規定業已勒令停工,其是否仍適用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疑義案
- 一、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規定:「公私場所違反第20條第1項、第21條、第22條第1項、第2項或第3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或第2項未依許可證內容設置、變更或操作、第25條、第27條第2項核准之排放標準或依第24條第3項、第27條第3項所定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置放、混合、攪拌、加熱、烘烤物質或從事其他操作,致產生惡臭或有毒氣體之行為
立法沿革 3 版
- 公私場所名詞
- 第六條第一項條文
- 罰鍰名詞
-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6 條條文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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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