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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6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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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停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空污法第60條規定,違反第6條第1項者處2萬至100萬元罰鍰;工商廠場則處10萬至2千萬元並強制令停工。

Q · 工廠違反空污法第6條第1項會被罰多少、會停工嗎?

工商廠場最高罰2千萬並強制停工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0條,公私場所違反第6條第1項者處2萬至100萬元罰鍰;若違反者為工商廠、場,罰鍰加重為10萬至2千萬元,並「令停工」。停工是強制效果而非裁量,除非提訴願並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聲請停止執行獲准,否則停工命令於送達當日生效。

深度解讀

很多工廠老闆對環保法規的態度是「罰多少?我繳」。這條會把這個算盤打翻。違反空污法第6條第1項,工商廠、場的罰鍰上限是兩千萬,這個數字嚇人。但真正讓你心跳停一拍的不是這個,是後面那三個字:「並令停工」。不是「得令停工」,不是「情節重大者令停工」,而是強制、無條件、必然發生的停工命令。對一條月產值上億的生產線來說,停工三個月就足以讓整年財報蒸發。第6條第1項管的是空氣品質維護區內的固定污染源:既存源要在期限內提出改善計畫,新設或變更的污染源要採用最佳可行控制技術(BACT,指經評估後技術可行且成本合理的最高等級控制技術),屬於特殊性工業還要額外提供抵換排放量。任一件沒做到,這條就會找上你。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7 則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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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60 條規定:「公私場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6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6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