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5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私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操作許可或勒令歇業: 一、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採取緊急應變措施或未依規定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二、不遵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為採取必要措施之命令。 三、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未切實執行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59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