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5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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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操作許可或勒令歇業: 一、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採取緊急應變措施或未依規定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二、不遵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為採取必要措施之命令。 三、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未切實執行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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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9 條規定,工廠未通報突發污染事故,最高可罰兩千萬元,情節重大者得勒令停工、停業或廢止操作許可。
Q · 工廠發生空污事故沒通報,會被罰多少?
十萬到兩千萬罰鍰,情節重大可勒令停工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9 條,公私場所違反第 33 條的突發事故義務——未採取緊急應變措施、未通報主管機關、不遵行必要措施命令,或未切實執行緊急應變計畫——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令停工、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操作許可或勒令歇業。關鍵在於:及時通報的罰款基數低,隱瞞被查獲的基數高出十倍以上。
深度解讀
環保稽查找上門時,工廠最痛的不是「污染本身」那筆錢,是「沒通報」這個動作。33 條規定工廠遇到突發事故必須立刻採取應變措施、必須通報主管機關、必須切實執行事先寫好的應變計畫,59 條就是違反這套通報義務的價目表:十萬到兩千萬罰鍰,情節重大可以勒令你停工、停業,甚至直接廢掉你的操作許可。最殘酷的設計藏在這裡:如果你及時通報,污染事故本身的罰款可能是幾十萬;但如果你選擇隱瞞、想等沒事,被抓到的時候是 59 條伺候,最高兩千萬。從幾十萬跳到兩千萬,這個倍數叫做「隱瞞的代價」。法律寧可你出事,也不要你藏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4 版
- 公私場所名詞
- 罰鍰名詞
- 廢止名詞
- 勒令歇業名詞
-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條文
- 第三十三條第三項條文
-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33 條條文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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