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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5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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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性工業區開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設置緩衝地帶或適當地區設置空氣品質監測設施。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標準有關緩衝地帶設置、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規範、記錄、申報及管理事項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空污法第58條規範特殊性工業區開發者,未設緩衝地帶或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者,處50萬至2000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

Q · 工業區旁邊空氣很糟,我可以查什麼、要求誰?

可依空污法58條要求開發商設緩衝地帶與監測設施

依空污法第58條,特殊性工業區開發者必須依第15條設置緩衝地帶與空氣品質監測設施,違反者處50萬至2000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按次處罰。居民可向地方環保局查證該工業區是否為特殊性工業區、要求公開自設監測站資料,並就緩衝地帶或監測設施不符規範提出檢舉。

深度解讀

六輕、麥寮石化、林園工業區、大社工業區,這些名字你或許聽過。法律給它們一個正式名稱:「特殊性工業區」。對這類工業區的開發商,法律不只要求他們做環評,還規定了兩個你可能從沒注意過的義務:設置緩衝地帶、設置空氣品質監測設施。違反任一個,罰新臺幣五十萬到兩千萬,限期沒改就按次再罰,一張接一張。這條罰則乍看跟一般人無關,但翻過來看:你住的縣市如果有這種工業區,這條就是你「不只是抱怨空氣」而是「我可以查、可以問、可以檢舉」的法律基礎。緩衝地帶不是路邊隨便種的綠化帶,是法律要求的污染緩衝工事;監測設施不是裝飾品,是開發商必須持續運作並做記錄、申報的設備。這兩件東西,是政府幫工業區旁的居民劃出的法律防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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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8 條規定:「特殊性工業區開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