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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5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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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五十六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十倍以下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7 條為法人兩罰規定,員工因執行業務犯第 51 至 56 條空污罪時,除罰行為人外,公司或雇主併科十倍以下罰金。

Q · 員工偷排污被抓,公司也要一起被罰嗎?

要。員工執行業務犯空污罪,公司最高被罰十倍罰金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7 條,當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 51 至 54 條、第 55 條第 1 項或第 56 條之空污罪時,除依各該條處罰實際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雇主另科以各該條十倍以下罰金。員工被罰 100 萬,公司可能再被罰最高 1000 萬。關鍵在「執行業務」這個連結,實務認定範圍很寬。

深度解讀

工廠出事的時候,老闆最常說的一句話是「我哪知道,那是廠長/工程師/作業員自己亂搞的」。這條法律就是專門堵這個漏洞的。它說:你的員工因為執行公司業務,犯了空污法第51到56條的罪(繞流排放、偽造監測數據、未經許可變更等),員工依各該條被罰金或判刑之外,公司或自然人雇主,還要再被罰最高十倍的罰金。重點是「十倍」這個倍數。員工被罰 100 萬,公司可能要再被罰 1000 萬。這不是員工的個人責任轉嫁,是法律直接創造的「組織責任」:你聘了人、你監督不到位、你就要付代價。2018 年修法把倍數拉高到 10 倍,跟水污法看齊,立法者的意思很明白:要讓「污染環境」這件事在企業財務試算上變成不划算的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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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7 條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四條、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