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5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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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五十六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十倍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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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7 條為法人兩罰規定,員工因執行業務犯第 51 至 56 條空污罪時,除罰行為人外,公司或雇主併科十倍以下罰金。
Q · 員工偷排污被抓,公司也要一起被罰嗎?
要。員工執行業務犯空污罪,公司最高被罰十倍罰金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7 條,當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 51 至 54 條、第 55 條第 1 項或第 56 條之空污罪時,除依各該條處罰實際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雇主另科以各該條十倍以下罰金。員工被罰 100 萬,公司可能再被罰最高 1000 萬。關鍵在「執行業務」這個連結,實務認定範圍很寬。
深度解讀
工廠出事的時候,老闆最常說的一句話是「我哪知道,那是廠長/工程師/作業員自己亂搞的」。這條法律就是專門堵這個漏洞的。它說:你的員工因為執行公司業務,犯了空污法第51到56條的罪(繞流排放、偽造監測數據、未經許可變更等),員工依各該條被罰金或判刑之外,公司或自然人雇主,還要再被罰最高十倍的罰金。重點是「十倍」這個倍數。員工被罰 100 萬,公司可能要再被罰 1000 萬。這不是員工的個人責任轉嫁,是法律直接創造的「組織責任」:你聘了人、你監督不到位、你就要付代價。2018 年修法把倍數拉高到 10 倍,跟水污法看齊,立法者的意思很明白:要讓「污染環境」這件事在企業財務試算上變成不划算的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受僱人名詞
- 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五十六條條文
- 罰金名詞
-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51 條條文
-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52 條條文
-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53 條條文
-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54 條條文
-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55 條條文
-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56 條條文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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