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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未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或不遵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為之命令,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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