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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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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未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或不遵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為之命令,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1條規定,工廠違反緊急應變義務或不遵主管機關命令致人於死者,最重可處無期徒刑並併科三千萬元罰金。

Q · 工廠出事沒立刻通報撤離,老闆真的會被關嗎?

會。應變不力致死最重可判無期徒刑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1條,違反第33條第一項未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或不遵行主管機關依第33條第二項所為之命令,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三到十年;致疾病者六月以上五年以下。2018年修法把最低刑度拉到六月以上,目的就是阻斷易科罰金的退路。

深度解讀

你以為環保法的罰則最多就是罰錢、勒令停工?這條告訴你:在某些情況下,污染源負責人會被關到出不來。觸發點是第33條第一項規定的「緊急應變措施」:當廠內發生突發狀況可能釋放高濃度污染物時,業者必須立即啟動應變、通報、必要時撤離;而當地方主管機關依第33條第二項下令採取特定措施時,業者也必須遵守。違反這套義務,本身只是行政責任;但如果因此「致人於死」,最重可以判到無期徒刑,再加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三到十年;「致疾病」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最低關半年起跳。2018 年修法把最低刑度拉到六個月以上,就是為了避免法官只判易科罰金讓老闆繳幾十萬走人。換句話說,這條把「沒及時關閥門、沒通報、沒撤離」這種看似行政疏失的行為,直接連結到刑法的死刑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9 則

立法沿革 4 版

  •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條文
  • 無期徒刑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得併科名詞
  • 罰金名詞
  • 重傷名詞
  •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33 條條文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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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空氣污染防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1 條規定:「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未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或不遵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