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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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未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或不遵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為之命令,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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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1條規定,工廠違反緊急應變義務或不遵主管機關命令致人於死者,最重可處無期徒刑並併科三千萬元罰金。
Q · 工廠出事沒立刻通報撤離,老闆真的會被關嗎?
會。應變不力致死最重可判無期徒刑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1條,違反第33條第一項未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或不遵行主管機關依第33條第二項所為之命令,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三到十年;致疾病者六月以上五年以下。2018年修法把最低刑度拉到六月以上,目的就是阻斷易科罰金的退路。
深度解讀
你以為環保法的罰則最多就是罰錢、勒令停工?這條告訴你:在某些情況下,污染源負責人會被關到出不來。觸發點是第33條第一項規定的「緊急應變措施」:當廠內發生突發狀況可能釋放高濃度污染物時,業者必須立即啟動應變、通報、必要時撤離;而當地方主管機關依第33條第二項下令採取特定措施時,業者也必須遵守。違反這套義務,本身只是行政責任;但如果因此「致人於死」,最重可以判到無期徒刑,再加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三到十年;「致疾病」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最低關半年起跳。2018 年修法把最低刑度拉到六個月以上,就是為了避免法官只判易科罰金讓老闆繳幾十萬走人。換句話說,這條把「沒及時關閥門、沒通報、沒撤離」這種看似行政疏失的行為,直接連結到刑法的死刑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9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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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字第 0950034297 號
- 一、有關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監測紀錄報表」之監測紀錄中,有數之監測數值超過排放標準乙事,倘期間測設施已依規定執行品保作業,因上述監測結果超過標準之情事係於一個後一次查認,故其處分應以一次為原則,惟主管機關得依其超過標準嚴重程度、特性及危害程度,予以不同輕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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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公私場所違反第二十四第一項或依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許可辦法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沿革 4 版
-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條文
- 無期徒刑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得併科名詞
- 罰金名詞
- 重傷名詞
-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33 條條文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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