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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公私場所違反第二十四第一項或依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許可辦法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會議日期 88 年 06 月 29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公私場所違反第二十四第一項或依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許可辦法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依前項處罰鍰者,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撤銷其操作許可證或令其歇業。

二、公私場所違反前述規定,其違法情節符合同法第七十一條所稱之情節重大者,得不經限期補正或改善及按日連續處罰等程序,即得逕命其停工。

三、本案該公司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三項所定辦法規定,且符合前述情節重大之情形,得不經限期補正或改善及按日連續處罰等程序,即得逕命其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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