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5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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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0條規定,各種污染源改善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輔導成果應每年公開於指定網站並定期檢討。
Q · 污染改善只能找環保局嗎?
不是。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都要輔導並公開成果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0 條,各種污染源之改善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輔導:工業污染歸經濟部、農牧污染歸農業部、運輸污染歸交通部,不全是環境部的事。2018 年修法後更要求輔導成果「應每年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並定期檢討」,讓產業主管機關無法再用「我們有在輔導」當擋箭牌,做了多少、效果如何都要攤在陽光下被監督。
深度解讀
大部分人看到污染問題,會想到的是環保局開罰、查封、勒令停工。但這條告訴你另一條路:「輔導」。各種污染源的改善,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輔導,工業污染歸經濟部、農牧污染歸農業部、運輸污染歸交通部,不全是環保局的事。為什麼這條重要?因為它把「改善污染」這件事從「環保部門 vs 業者」的二元對立,拉成「業者 + 產業主管機關 + 環保部門」的三角結構。然後 2018 年修法時加了一句很有殺傷力的東西:輔導成果「應每年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並定期檢討」。換句話說,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能再用「我們有輔導啊」當擋箭牌,做了多少、效果如何,都要攤在陽光下被外界看到。對民眾來說,這變成一個監督政府的新槓桿;對業者來說,這變成爭取補助、技術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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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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