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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5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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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污染源之改善,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之,相關輔導成果,應每年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並定期檢討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0條規定,各種污染源改善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輔導成果應每年公開於指定網站並定期檢討。

Q · 污染改善只能找環保局嗎?

不是。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都要輔導並公開成果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0 條,各種污染源之改善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輔導:工業污染歸經濟部、農牧污染歸農業部、運輸污染歸交通部,不全是環境部的事。2018 年修法後更要求輔導成果「應每年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並定期檢討」,讓產業主管機關無法再用「我們有在輔導」當擋箭牌,做了多少、效果如何都要攤在陽光下被監督。

深度解讀

大部分人看到污染問題,會想到的是環保局開罰、查封、勒令停工。但這條告訴你另一條路:「輔導」。各種污染源的改善,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輔導,工業污染歸經濟部、農牧污染歸農業部、運輸污染歸交通部,不全是環保局的事。為什麼這條重要?因為它把「改善污染」這件事從「環保部門 vs 業者」的二元對立,拉成「業者 + 產業主管機關 + 環保部門」的三角結構。然後 2018 年修法時加了一句很有殺傷力的東西:輔導成果「應每年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並定期檢討」。換句話說,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能再用「我們有輔導啊」當擋箭牌,做了多少、效果如何,都要攤在陽光下被外界看到。對民眾來說,這變成一個監督政府的新槓桿;對業者來說,這變成爭取補助、技術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相關函釋 8 則

立法沿革 4 版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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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0 條規定:「各種污染源之改善,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之,相關輔導成果,應每年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