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污染源之改善,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之,相關輔導成果,應每年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並定期檢討之。
重點摘要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0條規定,各種污染源改善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輔導成果應每年公開於指定網站並定期檢討。
Q · 污染改善只能找環保局嗎?
不是。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都要輔導並公開成果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0 條,各種污染源之改善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輔導:工業污染歸經濟部、農牧污染歸農業部、運輸污染歸交通部,不全是環境部的事。2018 年修法後更要求輔導成果「應每年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並定期檢討」,讓產業主管機關無法再用「我們有在輔導」當擋箭牌,做了多少、效果如何都要攤在陽光下被監督。
大部分人看到污染問題,會想到的是環保局開罰、查封、勒令停工。但這條告訴你另一條路:「輔導」。各種污染源的改善,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輔導,工業污染歸經濟部、農牧污染歸農業部、運輸污染歸交通部,不全是環保局的事。為什麼這條重要?因為它把「改善污染」這件事從「環保部門 vs 業者」的二元對立,拉成「業者 + 產業主管機關 + 環保部門」的三角結構。然後 2018 年修法時加了一句很有殺傷力的東西:輔導成果「應每年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並定期檢討」。換句話說,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能再用「我們有輔導啊」當擋箭牌,做了多少、效果如何,都要攤在陽光下被外界看到。對民眾來說,這變成一個監督政府的新槓桿;對業者來說,這變成爭取補助、技術協助、轉型輔導的合法依據。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0 條為污染改善的權責分工與公開課責規定:各種污染源之改善,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經濟部、農業部、交通部)負責輔導,且相關輔導成果應每年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並定期檢討,將污染防制責任從單一環保機關擴展為跨部會共同課責的結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不全是。空污法第50條規定,各種污染源的改善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輔導。畜牧污染歸農業部、工廠歸經濟部、車輛歸交通部,環境部則扮演整合與管制角色。陳情時可同時對產業主管機關出手,不必只跟環保局糾纏;陳情信副本同時送環保局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比單獨送一個部門有效。
這代表你有權知道政府對某產業污染做了多少事、達到什麼效果。若該主管機關未依規定公開,可引用本條請求補正,也是評估政府績效、提起公民訴訟、議員質詢的有力依據。實務上各部會公開深度差很多,可再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請求更詳細的個案資料。
規定各種污染源的改善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且輔導成果應每年公開於指定網站、定期檢討,是污染防制的跨部會課責條文。
依產業別負責該領域行政管理的主管機關:工業歸經濟部、農牧歸農業部、運輸歸交通部,不是環境部一家獨管。
指各主管機關對某產業污染改善做了多少事、花了多少資源、達到什麼效果,應每年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
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產業別負責輔導,環境部負責整合與管制,是多部會共同上場而非環保署獨角戲。
鎖定污染源所屬產業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畜牧→農業部、製造→經濟部、運輸→交通部),同步向環境部申訴並引用本條。
依本條後段請該主管機關公開輔導成果;未公開可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請求補正,必要時提訴願。
依本條主動接洽所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技術輔導或補助,並留存往來紀錄作為日後配合改善的證明。
可主張違反本條公開義務,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行政程序法請求補正,並考慮提訴願救濟。
兩邊都送最有效。陳情信副本同時送環保局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雙方都會關注對方的回應紀錄。
輔導是協助業者改善(給技術、補助),處罰是稽查違規開罰,是兩條不同軌道,可並行運用。
| 污染類型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民眾切入點 |
|---|---|---|
| 工廠/製造業污染 | 經濟部 | 申請低污染製程改善補助/要求公開輔導成果 |
| 畜牧/農牧污染 | 農業部 | 要求公開畜牧污染改善輔導成果 |
| 車輛/運輸污染 | 交通部 | 要求公開運輸污染改善輔導成果 |
| 整合與管制 | 環境部(中央主管機關) | 申訴並要求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公私場所具有依第十四條第一項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且該固定污染源係於公告前設立者,應自公告之日起二年內,依第十四條第二項申請操作許可證。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依修正條文第十四條第一項公告前設立之固定污染源,應自公告之日起二年之期間內申領操作許可證。
未依第十六條第二項所定收費辦法,於期限內繳納費用者,應依繳納期限當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繳納;逾期九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其為工商廠、場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五條移列。 二、為兼顧業者自動報繳實際作業需要,爰明定未於一定期限內繳納費用者應加計遲繳利息之規定,俾免造成執行單位之困擾及對遵期繳費者之不公,至逾期九十日仍未繳納時,除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並處罰鍰,以收實效。 三、汽機車應繳納之空氣污染防制費通常極少,處拒繳者一倍罰鍰,無法發揮嚇阻作用,執行上亦有困難,爰參考本法其他罰則,處一定額度之罰鍰。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二項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文由原條文第四十六條移列。 二、將句中「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五條」分別修正為「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及「第四十九條」。
各種污染源之改善,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之,相關輔導成果,應每年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並定期檢討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後段新增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各種污染源改善之輔導成果應定期公開及檢討規定,以供各界參考。
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依修正條文第十四條第一項公告前設立之固定污染源,應自公告之日起二年之期間內申領操作許可證。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五條移列。 二、為兼顧業者自動報繳實際作業需要,爰明定未於一定期限內繳納費用者應加計遲繳利息之規定,俾免造成執行單位之困擾及對遵期繳費者之不公,至逾期九十日仍未繳納時,除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並處罰鍰,以收實效。 三、汽機車應繳納之空氣污染防制費通常極少,處拒繳者一倍罰鍰,無法發揮嚇阻作用,執行上亦有困難,爰參考本法其他罰則,處一定額度之罰鍰。
一、條次變更,本條文由原條文第四十六條移列。 二、將句中「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五條」分別修正為「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及「第四十九條」。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後段新增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各種污染源改善之輔導成果應定期公開及檢討規定,以供各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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