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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4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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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檢驗測定機構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給之許可證後,始得辦理本法規定之檢驗測定。
  2. 2.前項檢驗測定機構應具備之條件、設施、檢驗測定人員資格限制、許可之申請、審查程序、撤銷、廢止、許可證核(換)發、停業、復業、查核、評鑑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 3.本法各項檢驗測定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空污法第49條規定檢驗測定機構須先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證,才能辦理本法檢驗測定;未許可機構的數據通常不被採認。

Q · 沒許可證的公司做的空污檢測能當證據嗎?

通常不行,第49條要求須中央許可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9條,辦理本法檢驗測定的機構必須先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給之許可證,且檢驗測定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未取得許可、或採用非公告方法所得的數據,環保機關與法院通常不採認,等於沒有報告。委託檢測前應先查核機構的許可項目是否涵蓋你要測的污染物。

深度解讀

你看到一份「空氣品質檢驗報告」,上面有公司戳章、有數據、有結論,你會自然相信它。但這份報告背後其實有一個你從沒注意過的問題:開出這份報告的機構,到底有沒有資格?空污法第49條把這件事鎖死:在台灣,要做本法規定的空氣污染檢驗測定,必須先拿到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的許可證;許可證的條件、人員資格、申請審查、撤銷廢止全部由主管機關訂辦法管。這代表什麼?代表你拿到一份沒有許可證機構出具的報告,在法律上等於沒有報告。打污染訴訟、申請補償、與工廠談判、向政府陳情,這份東西都可能被一句「該機構未經許可,數據不採」全部廢掉。反過來,如果你是工廠老闆,自己在廠內裝儀器自測的數據,主管機關在法定程序中通常也不買單。「誰能說話」這件事,在這個領域比「說了什麼」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6 則

立法沿革 4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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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空氣污染防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9 條規定:「檢驗測定機構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給之許可證後,始得辦理本法規定之檢驗測定。前項檢驗測定機構應具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