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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空氣污染防制法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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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檢驗測定機構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給之許可證後,始得辦理本法規定之檢驗測定。
  2. 2.前項檢驗測定機構應具備之條件、設施、檢驗測定人員資格限制、許可之申請、審查程序、撤銷廢止、許可證核(換)發、停業、復業、查核、評鑑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 3.本法各項檢驗測定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空污法第49條規定檢驗測定機構須先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證,才能辦理本法檢驗測定;未許可機構的數據通常不被採認。

Q · 沒許可證的公司做的空污檢測能當證據嗎?

通常不行,第49條要求須中央許可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9條,辦理本法檢驗測定的機構必須先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給之許可證,且檢驗測定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未取得許可、或採用非公告方法所得的數據,環保機關與法院通常不採認,等於沒有報告。委託檢測前應先查核機構的許可項目是否涵蓋你要測的污染物。

白話解讀

你看到一份「空氣品質檢驗報告」,上面有公司戳章、有數據、有結論,你會自然相信它。但這份報告背後其實有一個你從沒注意過的問題:開出這份報告的機構,到底有沒有資格?空污法第49條把這件事鎖死:在台灣,要做本法規定的空氣污染檢驗測定,必須先拿到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的許可證;許可證的條件、人員資格、申請審查、撤銷廢止全部由主管機關訂辦法管。這代表什麼?代表你拿到一份沒有許可證機構出具的報告,在法律上等於沒有報告。打污染訴訟、申請補償、與工廠談判、向政府陳情,這份東西都可能被一句「該機構未經許可,數據不採」全部廢掉。反過來,如果你是工廠老闆,自己在廠內裝儀器自測的數據,主管機關在法定程序中通常也不買單。「誰能說話」這件事,在這個領域比「說了什麼」更關鍵。

法律定性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9條為檢驗測定機構之許可授權條款:規定辦理本法檢驗測定者須先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證,並授權主管機關以辦法訂定機構應具備之條件、人員資格、申請審查、撤銷廢止等事項,及各項檢驗測定方法,建立環境檢測數據的資格門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自己買儀器測污染可以當證據嗎?

在法律程序上,自測數據通常不具備正式證據力。空污法第49條要求做本法檢驗測定的機構須先取得許可證,且檢驗測定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自測可作為要不要正式委託的線索,但不宜當結論直接送進訴訟。

Q2怎麼知道一家檢測公司有沒有許可證?

上環境部官網查詢『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許可名單』,可看到許可項目、有效期間與許可證字號。許可會分項目,一家機構可能有 PM2.5 許可卻無揮發性有機物許可,委託前務必比對你要測的項目是否在其許可範圍內。

Q3空污法第49條是什麼?

規定空氣污染檢驗測定機構須先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證,建立檢測資格門檻,是檢測數據能否被採認的隱形閘門。

Q4什麼叫檢驗測定機構許可證?

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核給、載明許可項目與有效期間的資格證明,分項目核可,不是有證就什麼都能測。

Q5公告檢測方法是什麼意思?

第三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各項檢驗測定方法,採用非公告方法的數據可能被質疑證明力。

Q6許可證和營業登記差在哪?

營業登記只是能合法營業,許可證才是能出具具法律效力檢測報告的門票,兩者層級不同。

Q7怎麼查檢測公司有沒有空污許可?

上環境部官網查『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許可名單』,比對許可項目、有效期間與許可證字號。

Q8委託檢測前該確認什麼?

確認機構在許可名單內、許可項目涵蓋你要測的污染物、合約載明依第49條許可與公告方法。

Q9拿到報告要檢查哪些要件?

看報告是否載明許可證字號、檢測方法編號、採樣日期時間,缺一就可能被對方挑出瑕疵。

Q10對方檢測報告怎麼挑毛病?

查出具機構是否在許可名單、許可項目是否涵蓋本次項目、方法是否為公告方法,任一不合即主張證據力瑕疵。

Q11許可機構報告 vs 廠內自測 哪個有用?

自測數據在法定程序通常不採,僅能當判斷要不要正式委託的線索;許可機構報告才具證據力。

Q12空污法第49條 vs 第48條差在哪?

48條是主管機關自己的稽查檢測權限,49條是民間檢測機構須先取得許可的資格門檻,一執行端一資格端。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licensedunlicensed_or_self
證據力行政/訴訟程序通常採認常被一句『未經許可,數據不採』排除
方法使用中央公告檢測方法方法未必合規,易遭質疑
許可範圍依公告項目逐項認可無項目認可,全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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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力
行政/訴訟程序通常採認
方法
使用中央公告檢測方法
許可範圍
依公告項目逐項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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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力
常被一句『未經許可,數據不採』排除
方法
方法未必合規,易遭質疑
許可範圍
無項目認可,全項風險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計量法(計量証明事業の登録制度)
韓國환경분야 시험·검사 등에 관한 법률(측정대행업 등록)
中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CMA 计量认证)
德國BImSchG § 29b(bekannt gegebene Messstellen:公告檢測機構)
法國Code de l'environnement / accréditation COFRAC des organismes de mesure
美國Clean Air Act 下 EPA 認證實驗室制度(如 NELAP)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6

立法沿革 4

(0810116 全文修正)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拒不繳納罰鍰時,得由主管機關移請公路監理機關配合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

立法理由照委員修正動議通過。

(0871229 全文修正)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開發單位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之處罰,以補現行規定之不足。

(0910521 全文修正)

公私場所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工或停業之命令者,處負責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不遵行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六十條第二項所為停止操作、或依第六十條第二項所為停止作為之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文由原條文第四十五條移列。   二、修正條次並將第二項句中「第三十四條」及「第五十四條」分別修正為「第三十二條」及「第六十條」。

(1070625 全文修正)

檢驗測定機構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給之許可證後,始得辦理本法規定之檢驗測定。   前項檢驗測定機構應具備之條件、設施、檢驗測定人員資格限制、許可之申請、審查程序、撤銷、廢止、許可證核(換)發、停業、復業、查核、評鑑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各項檢驗測定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三、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0810116 全文修正)

照委員修正動議通過。

(0871229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之處罰,以補現行規定之不足。

(091052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文由原條文第四十五條移列。   二、修正條次並將第二項句中「第三十四條」及「第五十四條」分別修正為「第三十二條」及「第六十條」。

(1070625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三、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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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9 條規定:「檢驗測定機構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給之許可證後,始得辦理本法規定之檢驗測定。前項檢驗測定機構應具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