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4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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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空污法第49條規定檢驗測定機構須先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證,才能辦理本法檢驗測定;未許可機構的數據通常不被採認。
Q · 沒許可證的公司做的空污檢測能當證據嗎?
通常不行,第49條要求須中央許可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9條,辦理本法檢驗測定的機構必須先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給之許可證,且檢驗測定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未取得許可、或採用非公告方法所得的數據,環保機關與法院通常不採認,等於沒有報告。委託檢測前應先查核機構的許可項目是否涵蓋你要測的污染物。
深度解讀
你看到一份「空氣品質檢驗報告」,上面有公司戳章、有數據、有結論,你會自然相信它。但這份報告背後其實有一個你從沒注意過的問題:開出這份報告的機構,到底有沒有資格?空污法第49條把這件事鎖死:在台灣,要做本法規定的空氣污染檢驗測定,必須先拿到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的許可證;許可證的條件、人員資格、申請審查、撤銷廢止全部由主管機關訂辦法管。這代表什麼?代表你拿到一份沒有許可證機構出具的報告,在法律上等於沒有報告。打污染訴訟、申請補償、與工廠談判、向政府陳情,這份東西都可能被一句「該機構未經許可,數據不採」全部廢掉。反過來,如果你是工廠老闆,自己在廠內裝儀器自測的數據,主管機關在法定程序中通常也不買單。「誰能說話」這件事,在這個領域比「說了什麼」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6 則
立法沿革 4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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