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空氣污染防制法48

快速跳轉
  1. 1.各級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檢查或鑑定公私場所或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空氣污染物收集設施、防制設施、監測設施或產製、儲存、使用之燃料成分、製造、進口、販賣含揮發性有機物化學製品成分,並令提供有關資料。
  2. 2.依前項規定令提供資料時,其涉及軍事機密者,應會同軍事機關為之。
  3. 3.對於前二項之檢查、鑑定及命令,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4. 4.公私場所應具備便於實施第一項檢查及鑑定之設施;其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8條授權主管機關攜證件突擊檢查公私場所與移動污染源排放,受檢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須自備採樣設施。

Q · 環保局沒先通知就要進我工廠稽查,我可以拒絕嗎?

不行,拒絕稽查本身就是另一條違法。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8條,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行檢查或鑑定,並未要求事前通知,突擊檢查即為常態。受檢的公私場所或移動污染源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違反者除原污染行為外,會被另以拒絕稽查獨立開罰、甚至移送。你能主張的不是拒絕,而是要求稽查員出示證件、全程記錄採樣程序,以保留日後對處分爭執的程序籌碼。

白話解讀

鄰居工廠的煙囪冒煙冒了三年,你跟里長、跟議員、跟環保局陳情都沒下文。你不知道的是,環保稽查員手上有一把比你想像中更鋒利的刀:他們可以「無預警」帶著證件直接進工廠,檢查排放、抽燃料樣本、調閱原料清冊、追到揮發性有機物化學製品的進口販賣紀錄。更狠的是第三項,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只要鎖門、推託、把人擋在門口,本身就是違法,可以另外開罰、移送。第四項還要求公私場所「主動建置」便於檢查的設施,例如採樣孔、檢測平台,沒做就違法。也就是說,這條給了主管機關一張「強制進門 + 拒絕即違法 + 你還要幫我準備好」的三合一通行證。你檢舉污染時,能不能引用這條請求環保局實地稽查,跟「請對方來說明」是兩個世界。

法律定性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8條為環保稽查權限的核心授權規定,賦予各級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無須事前通知即進入公私場所或攔查移動污染源,檢查排放狀況、收集與防制監測設施、燃料成分及含揮發性有機物化學製品成分,並得令其提供資料;受檢對象負有不得規避、妨礙、拒絕,並應主動具備便於檢查鑑定設施之義務。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環保局沒預約直接闖進我工廠合法嗎?

合法。空污法第48條第一項授權主管機關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行檢查鑑定,並未要求事前通知。重點是稽查員須能出示證件,而你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你能做的不是擋人,而是要求全程記錄、確認採樣程序合規、留存自己的影像,作為日後對處分爭執的籌碼。

Q2稽查員要看我進口化學品的清單,我能用商業機密拒絕嗎?

不能。第二項只承認軍事機密可特別處理(須會同軍事機關),其他形式的機密不在豁免範圍。你可以要求說明資料用途、限制揭露範圍,並在紀錄中註記保密要求,這在後續資訊被公開時是你的防線。

Q3工廠要花錢蓋採樣孔,可以不做嗎?

不行。第四項明確要求公私場所具備便於實施檢查及鑑定的設施,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沒做本身就是違法,不需要等到稽查發現排放超標才開罰。這是持續性義務,不是一次性合規,老廠房以「以前不用」抗辯沒有用。

Q4空污法第48條是什麼?

授權各級主管機關攜證檢查或鑑定公私場所與移動污染源排放、設施及燃料化學品成分,並令提供資料的稽查權限規定。

Q5什麼叫規避、妨礙或拒絕稽查?

鎖門、推託、把人擋在門口、拖延出示資料等積極或消極阻止檢查的行為,本身就是獨立違法。

Q6移動污染源在第48條指什麼?

因本身動力改變位置的污染源,如汽車、機車、車隊、客運與貨運業者,柴油車車況檢查也適用。

Q7採樣孔等檢查設施的規格誰定?

第四項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規格,公私場所須依公告施作,未具備即違法。

Q8檢舉工廠污染怎麼引用第48條才有力?

蒐證後在檢舉內文直接寫明依第48條第一項請實地檢查並抽驗燃料成分,承辦會知道你懂法,處理層級往上拉。

Q9被環保局稽查時該怎麼自保?

先確認對方出示證件、記下姓名職稱,全程錄影並要求取得稽查紀錄副本,對採樣程序有疑慮當場記載。

Q10對稽查後的處分不服怎麼救濟?

異議須當場提出並載入紀錄,對處分不服於收到處分書30日內提訴願。

Q11怎麼證明對方污染好向環保局施壓稽查?

照片、影片、異味時段紀錄、衣物變色證據,越具體越能促使主管機關依第48條派員實地稽查抽樣。

Q12行政稽查 vs 刑事搜索差在哪?

刑事搜索原則須法官令狀,第48條的行政檢查有法律授權即可進場,但仍須遵守正當程序與比例原則。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是否常態受檢者可否拒絕拒絕後果
事前通知後檢查例外不可依拒絕稽查獨立開罰
突擊(無預約)檢查常態不可依拒絕稽查獨立開罰並得移送
以商業機密為由拒供資料不可不在豁免範圍,仍屬規避
涉軍事機密之資料得要求會同軍事機關非拒絕,屬法定特別程序

是否常態

事前通知後檢查
例外
突擊(無預約)檢查
常態
以商業機密為由拒供資料
涉軍事機密之資料

受檢者可否拒絕

事前通知後檢查
不可
突擊(無預約)檢查
不可
以商業機密為由拒供資料
不可
涉軍事機密之資料
得要求會同軍事機關

拒絕後果

事前通知後檢查
依拒絕稽查獨立開罰
突擊(無預約)檢查
依拒絕稽查獨立開罰並得移送
以商業機密為由拒供資料
不在豁免範圍,仍屬規避
涉軍事機密之資料
非拒絕,屬法定特別程序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大気汚染防止法 第26条(立入検査)
韓國대기환경보전법(출입·검사 규정, 제82조)
中國大气污染防治法(监督检查、现场检查 相关条款)
德國BImSchG § 52(behördliche Überwachung)
法國Code de l'environnement, art. L171-1 et suivants(contrôle administratif des ICPE)
美國Clean Air Act § 114(42 U.S.C. § 7414, inspections, monitoring and entry)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4

立法沿革 4

(0810116 全文修正)

本法所定之處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在中央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之;在省由環境保護處為之;在直轄市由環境保護局為之;在縣(市)由縣(市)政府為之。

立法理由照委員修正動議通過。

(0871229 全文修正)

公私場所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所定之辦法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停工或停業。   交通工具使用人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所定之辦法者,處使用人或所有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四條移列,文字酌作修正。

(0910521 全文修正)

無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而燃燒易生特殊有害健康之物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易生特殊有害健康之物質及其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四條移列,將句中「一年」修正為「三年」。

(1070625 全文修正)

各級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檢查或鑑定公私場所或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空氣污染物收集設施、防制設施、監測設施或產製、儲存、使用之燃料成分、製造、進口、販賣含揮發性有機物化學製品成分,並令提供有關資料。   依前項規定令提供資料時,其涉及軍事機密者,應會同軍事機關為之。   對於前二項之檢查、鑑定及命令,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公私場所應具備便於實施第一項檢查及鑑定之設施;其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修正,擴大管制對象之適用範圍及第四十七條之增訂,爰修正第一項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四、第三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 攜帶名詞
  • 鑑定名詞
  • 公私場所名詞
(0810116 全文修正)

照委員修正動議通過。

(0871229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四條移列,文字酌作修正。

(0910521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四條移列,將句中「一年」修正為「三年」。

(1070625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修正,擴大管制對象之適用範圍及第四十七條之增訂,爰修正第一項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四、第三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空氣污染防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8 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檢查或鑑定公私場所或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空氣污染物收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