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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4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製造、進口、販賣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含揮發性有機物之化學製品,應符合該化學製品之含揮發性有機物成分標準。但專供出口者,不在此限。
  2. 前項含揮發性有機物化學製品成分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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