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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依該法通知限期補正、改善或申報期間,不得超過九十日;故期限屆滿不應再核予更長之改善期限

會議日期 81 年 04 月 24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依該法通知限期補正、改善或申報期間,不得超過九十日;故期限屆滿不應再核予更長之改善期限。

二 對於因天災,其他不可抗力之事變致影響改善進度者,得依個案事實狀況認定,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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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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