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依本法通知限期補正、改善或申報者,其補正、改善或申報期間,不得超過九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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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依本法通知限期補正、改善或申報者,其補正、改善或申報期間,不得超過九十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全文內容: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依本法通知限期補正、改善或申報者,其補正、改善或申報期間,不得超過九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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