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空污法第46條規定,使用中汽車排放超標,車主須限期修復並至指定地點受檢,人民也可檢舉冒黑煙車輛。
Q · 看到車子冒黑煙可以檢舉嗎?
能,拍下車牌時地向環保局檢舉即可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2項,人民得向各級主管機關檢舉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情形,被檢舉車輛經主管機關通知後,應於指定期限內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檢舉時提供車牌、時間、地點與排放影片即可,檢舉人身分依行政實務受保密保護。
路上每天都有冒黑煙的車從你旁邊呼嘯而過。你皺眉、咳嗽、罵髒話,然後繼續往前走,因為你以為自己什麼都做不了。錯了。這條法律給了你一個多數人不知道的權力:拍下那台車的車牌、時間、地點,向環保局檢舉,主管機關就會通知該車主到指定地點受檢。不是「可以選擇要不要去」,是「應於指定期限內」必須去。同樣地,路上的環保稽查員只要用肉眼目視,看到車子冒黑煙超標,就能當場發出檢驗通知,這跟你每年的定檢有沒有過完全是兩回事。定檢是常規體檢,這條是隨機臨檢。很多老車車主以為「我有準時驗車就沒事」,事實上你的車隨時可能因為被路人檢舉或被稽查員瞄到一眼,就得多跑一趟驗車場。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規範使用中汽車的不定期排放管制,建立兩條觸發路徑:一是主管機關檢查人員以目測、目視或遙測認定排放超標,二是人民檢舉。任一路徑成立,被指認車輛之車主即負有於通知期限內修復並至指定地點受檢的義務,與每年的定期檢驗(第44條)相互補位。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可以。檢舉的關鍵證據是車牌、時間、地點、排放畫面。錄影比照片有力,因為能呈現持續性排放,對審查較有利。依第94條規定,符合條件的有效檢舉可領檢舉獎金,金額依各地方環保局公告。內行人提示:很多人檢舉失敗是因為證據裡看不清車牌,或黑煙只有一瞬間,先確保證據品質再送出。
可以。若認為遙測或目視結果有疑慮,最好的策略是在通知期限內主動到指定檢驗站做完整檢測並保留報告,合格者原通知通常會被撤銷或不予處罰。內行人提示:收到通知就抗拒不去是最糟選擇,主動去檢驗等於把舉證壓力打回主管機關。
你可以針對個別車輛依本條檢舉,但更有效的是同時向地方環保局申請列管污染源稽查,把該地點列入定期稽查名單。個別檢舉是點,列管稽查是面。內行人提示:多次檢舉同一車隊的不同車輛,會讓主管機關意識到這是系統性污染源,可能進一步要求公司整改整個車隊。
規範使用中汽車的不定期排放管制,遙測、目視或檢舉觸發後車主須限期受檢,是補定檢盲區的雙軌制度。
遙測是路邊感測裝置在車輛行進中量測、不攔車;目視/目測是稽查人員肉眼判定黑煙是否超標。三者都能觸發受檢通知。
相對於年度定期檢驗,因遙測、目視或人民檢舉觸發、沒有固定排程的排放檢驗,任何時候都可能發生。
第44條是固定排程的年度體檢,第46條是隨機臨檢,由稽查或檢舉觸發,兩者並行互補。
錄影 5-10 秒拍到車牌與連續黑煙 → 記下時間地點車型 → 上環境部或地方環保局檢舉系統填報並上傳。
先到保養廠檢查觸媒轉換器、噴油嘴、PCV 閥,修好再驗;依通知期限到指定地點受檢,不過可複檢。
符合條件的有效檢舉可依第94條領取,金額與發放條件依各地方環保局公告,證據品質是關鍵。
在通知期限內主動到合格檢驗站做完整檢測並保留報告,完整檢測合格通常可撤銷原通知。
改裝車清晨擾鄰同時是空污與噪音問題,可同時走第46條(排放檢舉)與噪音管制條例,選施壓最有效的一條。
| 比較面向 | periodic_inspection_44 | random_inspection_46 |
|---|---|---|
| 觸發方式 | 每年固定排程(定期檢驗) | 遙測、目視、目測或人民檢舉(不定期) |
| 時間點 | 固定週期 | 任何時候,隨機 |
| 義務人 | 全體應檢車輛 | 被遙測/目視或被檢舉之特定車輛 |
| 未配合後果 | 依第44條相關規定處理 | 逾期未受檢依第94條罰鍰並可能吊牌 |
| 民眾角色 | 無 | 可檢舉並領獎金,是公眾監督節點 |
公私場所未於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或第四十二條所為通知改善之期限屆滿前,檢具符合排放標準或其他規定之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報請查驗者,視為未完成改善。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對於污染源之處罰,旨在促其改善污染防制設施,惟實務上執行以來,對於是否完成改善每生爭議,且主管機關人力有限,無法隨時察查。爰將是否改善完成之舉證責任轉換,明定未由公私場所檢具合格證明文件,報請主管機關查驗者,為未完成改善。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三條移列。 二、參採法務部刑事特別法令檢討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委員意見,並參考藥事法第八十七條之兩罰規定將負責人修正為代表人。
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未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或不遵行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為之命令,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文由原條文第四十二條移列。 二、修正刑度與罰金額度。
使用中之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檢查人員目測、目視或遙測不符合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所定排放標準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遙測篩選標準者,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內修復,並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 人民得向各級主管機關檢舉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情形,被檢舉之車輛經各級主管機關通知者,應於指定期限內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配合新增第九十四條檢舉獎勵制度,爰將後段檢舉及獎勵辦法規定移列至該條,並酌作文字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對於污染源之處罰,旨在促其改善污染防制設施,惟實務上執行以來,對於是否完成改善每生爭議,且主管機關人力有限,無法隨時察查。爰將是否改善完成之舉證責任轉換,明定未由公私場所檢具合格證明文件,報請主管機關查驗者,為未完成改善。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三條移列。 二、參採法務部刑事特別法令檢討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委員意見,並參考藥事法第八十七條之兩罰規定將負責人修正為代表人。
一、條次變更,本條文由原條文第四十二條移列。 二、修正刑度與罰金額度。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配合新增第九十四條檢舉獎勵制度,爰將後段檢舉及獎勵辦法規定移列至該條,並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