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級主管機關得於車(場)站、機場、道路、港區、水域或其他適當地點實施使用中移動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或檢查,或通知有污染之虞交通工具於指定期限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
  2. 使用中移動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45條」送入 AI 平台,快速理解重點

已有 35 人用 AI 分析此法規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